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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身份证被冒用开公司 获赔精神损失1.2万
来源:甘蜜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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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身份证被冒用开公司 获赔精神损失1.2万

来源:成都商报

李某原本是厦门一科技公司老总,然而在公司2013年年审中,李某却发现名下平白无故多了一注册地在成都的商贸公司。由于多出来的这商贸公司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使得李某名下的科技公司也无法通过工商企业年检。原来,他身份证遗失过,被别人冒充他信息开了一公司。此后,李某陷入了一系列麻烦当中。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当初假冒自己名义注册公司的人推上被告席。日前,四川省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姓名权案件作出判决,侵权人除需赔礼道歉并支付李某差旅费等外,还需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1.2万元。

多出的公司被列入黑名单

导致李某公司无法通过年检

作为厦门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2013年企业年检时,李某发现了这样一件蹊跷事——他的名下,突然多出了一注册地在成都郫县的商贸公司。更具体的是,这商贸公司现已因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还被工商部门列入黑名单。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李某名下的科技公司也无法通过年检。无奈之下,李某不得不采取变通措施,即变更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便让科技公司通过年检维持运转。

法庭上,李某陈述,此前,他从未到过四川,对自己名下突然多出来的这公司也全不知情。后来通过委托律师李某才知道,此前,一个名叫张某的人持一份伪造的委托书和李某身份证,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这商贸公司。而对于身份证的来源,李某则回忆起了这样一件事,2006年9月自己身份证就曾遗失过。同年9月7日,李某还曾前往厦门警方报失,警方也进行了登记。

哪知,一年多后的2007年10月26日,张某则持李某身份证和另外一位名叫王远的人的身份证,来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这商贸公司,法人代表为李某。2011年,商贸公司因逾期未年检被工商部门吊销,这意味着在李某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商贸公司正常运行了约四年之久。

此后,李某以工商局为被告,商贸公司为第三人,向成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黑名单设置。由于商贸公司设立登记,系身份证原件的形式审查,李某诉求未获法院支持。随后,李某上诉至中院,成都中院也驳回了李某上诉请求。

行政诉讼走不通,李某转向民事诉讼。李某张某冒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公司行为侵犯姓名权,以及冒用后自己被列入黑名单名誉受损为由向某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张某除需公开赔礼道歉外,还需支付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90000元。

被告自称只是“串串”

申请追加被告被驳回

张某辩称,事情发生后,商贸公司经过注销程序,李某现已能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没有实际损害后果发生。同时,张某还表示,整个过程自己就是一个“串串”,“是接受王远和李飞二人委托,帮助他们办理的注册登记。因此,张某提出请求,申请法院追加王二人为共同被告。不过,对于接受王二人委托,张某未提供相应证据。另外,张某还表示,整个过程中李某也有对自身身份证保管不严这一过错。

法院认定,张某所说接受委托均系自述,无任何证据佐证,驳回追加被告申请。本案清楚无误的事实即张某未得到李某授权。另外,李某未妥善保管的疏忽不能上升为此次被告侵权中的原告过错。据此,法院判决,张某需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中华工商时报上向李某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查;同时还需支付李某精神抚慰金12000元差旅费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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