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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
来源:甘蜜蜜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05
浏览量:354

          

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钱某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间通过微信软件等途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手提包皮带等),后又租用韶关市区解放路某大厦的房间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12时,公安机关将钱抓获,并在其中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同日16时许,戚公安机关投案,并带民警到市区某大厦存放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房间进行检查,在该房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

经鉴定和审计,戚销售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77757元,其库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9570元。

(二)裁判结果

广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戚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钱在作案过程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戚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一审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7个月和6个月,均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1.5万元。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诚信经营

本案是一起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对私人的个人空间,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台售假者也越来越多。与传统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相比,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相对隐蔽,但传播面广及推广速度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及面广,社会影响恶劣。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络交易管理办法》在微信购物方面还没有明文规定,而且微商没有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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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甘蜜蜜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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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30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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