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辉律师亲办案例
上海动迁房交易过户限制时间以及能否办理抵押登记的具体规定
来源:张晓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26
浏览量:3910

        对于上海市动迁房上市交易过户的限制时间以及在限制交易期间能否进行抵押登记,许多当事人、律师’在网上搜索查得的答复是小产证满3年或者大产证以及动迁协议均满3年即可上市交易过户,且限制交易期间不能进行抵押登记,但要搜索具体的明文规定却非常难找。张律师在此为大家分享一下上海市的具体规定。




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市〔2010〕37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0〕34号)规定,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许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产权证满5年调整为满3年,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被动迁居民家庭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可以转让、出租。凡自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发证日期起至房地产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下同)网上备案时间满3年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予以受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即小产证满3年
        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或取得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未满3年的,但该动迁安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满3年,且被动迁居民家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满3年的,在办理房地产权证(小产证)后可以转让、出租。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受理房地产转移登记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应当核验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即大产证、动迁协议均满3年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因出售新建动迁安置房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因被动迁居民家庭获配的动迁安置房上市转让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或者出租”。
          四、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后,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权籍管理系统楼盘表内“配套商品房”的标识删除。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根据2011年7月6日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施行的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但依法发生继承等非交易类行为以及由原安置区、县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回购的除外。(未明确“3年”是小产证满3年还是大产证及动迁协议均满3年;但明确了限制交易期间不能进行抵押登记






  关于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房管规范权[2011]12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动迁安置房管理办法》(沪府发〔2011〕44号),规范动迁安置房房地产交易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登记
(一)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及房地产登记证明上注记“动迁安置房”。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动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动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协议书。
(三)当事人申请办理预购动迁安置房预告登记及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文件外,还应当提交该动迁安置房的“供应单”。
(四)当事人申请办理新建动迁安置房买卖的转移登记及预购动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五)动迁安置房取得房地产权证已满3年,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的附记栏内不再注记“动迁安置房,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字样。
(六)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且在3年内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迁安置房,原抵押登记继续有效。
(七)文发之前已颁发房地产权证(小产证),注记了“不得转让、出租”,但未满3年的动迁安置房,当事人以该动迁安置房设立抵押权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二、关于动迁安置房转让、抵押的时限
关于“动迁安置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后的3年内不得转让、抵押”规定中“3年”的时限,按照《关于动迁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市〔2010〕375号)第一、二条的规定进行认定。(该规定见上文,确认为小产证满3年或者大产证及动迁协议均满三年三、本通知所称动迁安置房包括原配套商品房。
四、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至2016年6月30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从以上三份文件可见,上海市对于动迁安置房转让、抵押的限制时限为小产证满3年或者大产证以及动迁协议均满3年后才允许转让登记、抵押登记。值得注意的是上述第二、三份文件均于2016年刚过施行有效期,笔者再次进行搜索后,尚未发现新的后续规定。笔者正与相关部门联系,咨询是否有新的规定出台,若有回应将第一时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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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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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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