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慧律师亲办案例
猥亵罪的定性及量刑
来源:王文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9
浏览量:12878
猥亵罪

  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侮辱妇女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编辑本段构成要件
  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妇女儿童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儿童,或者侮辱妇女
编辑本段猥亵的解释
  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   猥亵既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也于同性之间,但是只有猥亵妇女、猥亵儿童的,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猥亵妇女以外的男子,不构成本条中的犯罪   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等行为,不包括性交行为。但是对男童的猥亵是可以包括奸淫行为的
编辑本段猥亵的手段
暴力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
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妇女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妇女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妇女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妇女进行猥亵等等。
编辑本段猥亵罪的认定
猥亵罪的处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罪 v.s 一般猥亵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妇女儿童行为区分开来,猥亵罪只针对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猥亵罪对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妇女儿童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最后,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处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猥亵罪 v.s 侮辱罪
  对象情况不同:猥亵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目的动机不同:猥亵罪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而侮辱罪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以上内容由王文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文慧律师咨询。
王文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7
黑河市中央街43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文慧
  • 执业律所: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81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黑河
  • 地  址:
    黑河市中央街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