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与应收账款管理中需注意的问题很多,如果处理好以下三个问题,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会降到非常低。
一、注意核实签订主体信息
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在合同签订前最好在全国企业信用息公示系统和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一下对方的相关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可以查询到基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年报、动产抵押信息、经营异常信息等,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可以查看企业组织机构基本信息。
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对方的经营状况、法律诉讼等可通过企查查、启信宝或信用世界进行查询。
事先核实,好过事后发现对方并未登记注册或资信不佳,再想办法补救.
二、注意公司法人人格混同问题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即两家或几家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及业务的一项或几项存在混同,如果和您合作的公司在您看来存在混同,但在法律层面上完全不存在混同的情形,您要特别注意。笔者曾代理过如下案件:
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深圳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但两者的法人、股东、住所地没有任何的重合,我们所掌握的单据上其财务、人员、业务也是相互独立,因此从法律上要认定两者法人人格混同的可能非常之小。东莞某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找到我们时,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一共拖欠其货款400多万,而且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开出的两张金额合计200多万的支票均无法兑现。了解到两公司中欠款380多万的公司资产基本已经转移到仅欠款50多万的公司,如果不能让两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可能会导致大额货款无法收回。
经了解,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即将会有100多万元款项到其账上,我们采取果断措施,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查封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账户300余万(实际查封到100多万),切断了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现金流,迫使其和我方达成深圳某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某塑胶五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书,并由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最后顺利收回了400多万货款。
三、及时对账、善用担保
及时对账是为了固定还款金额,防止对方找各种理由推拖延或拒绝付款。如果没有合同,只有送货单,或者合同、送货单存在法律瑕疵,那么最好在对账的同时签订还款协议,固定还款金额,明确还款时间、逾期归还的责任及律师费等主张债权费用由对方承担。有了还款协议,对方想赖账都很难找到理由。笔者代理的有还款协议的案件基本都以调解结案并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收回欠款。
当对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没有支付能力或者实际控制人掏空公司资产的情况下,尽量让公司法人或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笔者曾代理以下A某有限公司与B某有限公司、张某、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某、朱某是B某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朱某是B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案件正式委托前好几个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案涉事宜曾和笔者进行过沟通,了解到,B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拖欠A某有限公司货款 67万多,双方就此进行了确认,且B某有限公司、张某、朱某承诺分5期偿还上述款项,因为B某有限公司属于贸易型公司,没有机器设备等资产,真正有履行能力的是朱某,A公司法定代表人担心到期后上述货款无法收回。
笔者在查阅A公司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存在两个比较大的问题:1、没有明确张某、朱某的连带责任;2、5期还款的时间跨度将近半年,没有约定不履行的防范机制,如果对方不按期履行,不能就所有未付款采取法律措施。于是我建议A公司法定代表人重新和对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并拟定了分期还款协议,用以消除上述两个问题的法律风险,并就违约责任、管辖问题等进行了约定。随后A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回15万元,并就余款和B公司、张某、朱某签订了上述分期还款协议。
A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我们时,B公司已经成了空壳,张某及朱某均不接听A公司法人的电话。鉴于之前B公司、张某、朱某愿意签署分期还款协议,且朱某、张某愿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说明对方没有拖欠的恶意,不是属于老赖型的人,加之经过分期还款协议确认,欠款事实及还款责任人没有任何争议,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在征得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后,先给B公司、朱某、张某发了律师函。发函后发现B公司大门紧锁,无人签收,朱某表示自己在广州等回东莞后再签收,张某联系不上,于是我们转而往朱某广州住所寄送律师函,朱某接函后积极和A公司法定代表人协商还款事宜,并短期内分两期支付了剩余货款。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深圳两家公司有意突破法人人格混同,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并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如果没有关注对方的经营状况,要求股东提供担保,最后的结果可想而知。如果几十万或者几百万的货款付诸东流,无法收回,对一家公司的打击很可能是致命的。
当我们做好自己该做的,能做的,注意好合同与应收账款管理中需注意的问题,尤其是上述三个重要问题,及时采取法律措施,就能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否则后果可能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