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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的13个要点
来源:晏依达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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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核具体过程中,最关键的是找准审核要点,根据笔者多年起和审查合同的经验,概括出以下13个关键点:

(1)审主体

看别人又看自己,审核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具备特定的资质,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资信调查等;

1合同相对方为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时,应当注意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主体资格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企业的职能部门则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2要审查相对方的营业执照,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核实,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是否合法注册是否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3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如涉及电信医疗建筑工程通讯等业务),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相对方的资质现状,是否已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

(2) 审手续

合同签订是否需要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签字盖章是否完备,货与款的交接手续是否明晰;要对相对方授权代表的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是否在授权期限内等等进行必要审查。

3)审格式

合同三部分是否齐全是否前后矛盾。

合同本身可分为三部分: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首部指合同名称编号各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部分合同会在首部设置“鉴于”条款;正文则指合同第一条至最后一条具体条款;签署部分指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及签署时间地点。

在这一阶段常见错误主要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如名为加工合同,实为定作合同);签署时间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4)审合同效力

《合同法》第三章针对合同生效估出了具体规定。《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44条第二款规定了须经审批程序生效的条件;45条规定了附条件的合同的效力,第46条规定了对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第47条规定了行为能力欠缺的人所签合同效力,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第50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越权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了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规定在具体审查合同时,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甄别确定合同的效力。

5)审主要条款是否缺失

《合同法》第十二条以买卖合同为例,列出了一般合同的八项主要条款:

1合同各方名称/姓名住所。此外,在合同中一般设置“通讯方式”条款,明确各方联系人书面文件寄达地址电子邮箱地址等。

2标的。区别动产与不动产,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花色等;不动产则应注明名称与座落地点。对无形财产劳务劳动成果等,则应要求经办人提供准确的描述。

3数量。对数量的描述应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等应符合相关国家规定。

4质量。如需适用国标行标,合同中应明确标准代号之全称。合同中应设置“验收条款”,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及质量异议期等。

5价格或报酬。应明确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履约地点交付标的物的方式劳务提供方式与结算方式均应具体明确。

7违约责任。合同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及计算方法。

8争议解决。明确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还应约定合同期限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生效条款,酌情考虑是否约定清洁文本条款标准语言文本条款保护性条款(如定金履约保证金抵押质押)等。

6)审形式

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7)审违约责任

合同只有在发生纠纷时才有用。在设置违约责任条款时,必须考虑到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合同中应避免出现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类似条款,该类条款因不具有可操作性,在纠纷发生时毫无用处。

律师在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应结合前述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按合同相对方的义务条款,并结合行业习惯,逐条列举其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并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执行办法。此外,违约责任的设置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要考虑合同性质双方合作的关系未来可能的交往情况等等,从多角度分析后确定最能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违约责任条款。

8)审争议解决条款

设置争议解决条款时,应注意仲裁与诉讼仅可选其一。约定仲裁解决的,则应写明仲裁委的准确全称。约定诉讼解决的,可以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同时应注意为诉讼管辖设定连接点,以方便向法院起诉时的立案受理。笔者习惯在合同结尾一并约定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如果合同约定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则签订地点一般选在该法院辖区内;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法院,则签订地点一般设置为我方客户的经营地址

关于何时约定仲裁,何时约定诉讼,笔者认为应结合仲裁与诉讼本身的特性及所审合同客户的要求多方面因素确定。仲裁与诉讼相比,具有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裁终局快捷便利私密性强的特点。所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受任何管辖限制地选择仲裁委员会,协议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而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则保证了仲裁裁决作出即可生效,目前的司法审查仅审查其程序部分,对实体问题不再审查,这可以保证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获得利益,避免经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这样漫长的诉讼过程。仲裁审理一般以不公开为原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尤其是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

针对仲裁上述特性,在合同标的金额较大涉及知识产权方面或工程承包类的合作时,笔者建议约定仲裁条款。

9)审合同的文字结构和体例

一是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检查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调整易产生歧义的字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二是审查合同结构的是否合理。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在要点二中已叙述,合同通常由首部正文及签署部分三部分组成。此处着重讲正文部分的结构。完整的合同正文部分应当包括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权利放弃权利转让继承者和受让人修订可分割性未尽事宜通知合同正副本份数附件等条款。正文部分内容繁多,且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等等。笔者认为,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合同正文内容的重中之重,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此种结构比较合理。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叙述。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重点突出,二是便于叙述,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三是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合同体例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的形式,有的合同只有,有的合同干脆就按……”顺序排列。合同体例既要视当事人要求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不能千篇一律。

(10)审风险

看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或不可控制的风险,看风险防范措施是否能奏效;

(11)审免责

看其中的免责条款或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范围适当或公平,看有关弃权或豁免放弃条款是否适当等;

(12)审纠纷

对潜在的纠纷预测是否全面,违约责任是否对应潜在的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是否可操作,是否足以挽回损失,纠纷解决方式是否明确,关于诉讼或仲裁管辖是否存在无效情形的问题;

(13)审涉外

涉外合同往往涉及一些特殊的法律问题,需要特殊处理,如准据法合同语言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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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晏依达
  • 执业律所:
    河北三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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