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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论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受案原则
来源:尚月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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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论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受案原则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医事法律事务部/尚月波律师


当今,医疗纠纷一直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话题,此类社会矛盾的现实性存在,并非时代的产物,也非一国所独有。“百姓食五谷终有一病,医者有术业而为之扶伤”,这本身取决于医患关系的建立和不可或缺,既有之,则事物存在的两面性便不可回避,既有和谐,也有纷争,这实在不是什么难以理解的问题,更不是可以消除的问题。然而,矛盾存在的合理性并不代表可以轻易视之,有效化解矛盾而不使其尖锐对立,恐怕是现今必须面对而又尤为棘手的问题,屡屡的“暴力伤医”时件,揭示了此类矛盾已经呈病态性发展,而这既不能单纯地归咎于医方,又不能无谓的责难于患方,如不循泾溯源,从制度层面更好的设计解决,仅去表降温也终究只是“表去根还在,事来处处惊”的尴尬和无奈,于实际无大益,于将来则也后患无穷。

作为一名医事律师,通过处理大量的医疗纠纷类案件,深切地体会到作为律师应当在此类案件中所应负有的担当和责任。一方面,面对矛盾要加以控制而防止再扩大;另一方面,应秉承客观和理性来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评判,否则,矛盾的加剧和案件的失之偏颇将最终会加剧医患关系的紧张情绪,即于患方伤口上撒盐,又陷医方于不义,这实在不是一个律师应当面临的结果,即便是你受托为一方权利,你为之争取权利的正当性也必须有所克制,任何的不当代理和不当处分行为,都是要不得的。

医疗案件向来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其特殊性来源于它跨越的是“医学”和“法学”两个知识领域。律师办理医疗案件仅凭法律知识显然不能胜任,因为不立足于医学知识上的分析就难以对案件作客观性把控,更谈不上精准的技术性处理。如果连律师自己都还在“雾里看花”,当事人的权利也就只能是“水中望月”,最终为之维护的权利也将与事实背道甚远,这无论如何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多年来,一直以代理患方案件为主,这期间接受了不少患方当事人的咨和委托,如何将纠葛矛盾引入正当的解决轨道和如何为代理而不失职失当,概而言之,“客观求证理性分析”是我始终秉承和坚守的办案原则,而从最终的办案效果上来讲,唯此严格遵循方可有所成就。




所谓“客观求证”,本身即是法律人应当秉承的办案原则,而具体到医疗案件,其重要体现首先就是对具体医疗行为的客观评判。医方作为医疗行为的具体实施者,其诊治行为有无过错是评定案件是否具备可诉性的核心问题,故,如果在有无过错的识别上丧失客观性,启动案件将不仅仅只是一个错误,更是徒劳无功的冤枉,将带来不可预知的不利后果。往往很多当事人一通咨电话打来,简述案情后即刻问案件的可诉性问题,当事人急切心理固然可以理解,但这终究不是简单的电话沟通所能明确的。于是,我只能告知他们先整理好包括病历资料在内的相关证据,一切只能在对证据作客观性评定后方才能够明确。律师审阅病历资料等证据应当是一个极为细致而又必须立足于医学知识来分析评定的严肃过程,包括全面性审查和重点性审查,否则,任何的以偏概全或者是非不明均会影响到对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或存在何种过错的认定。所以,要“重证据,轻陈述”,即便是经篡改或伪造的病历,只要你用心且具备相当的医学知识,就会得出客观的答案,当然,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也是要结合病历资料来作关联性分析的,但最终仍应着重以病历资料所展现的基本事实来加以考证。     

其次,过错认定成立以后,同样不能忽视的是对患者现实性损害后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的客观评定。作为医疗纠纷案件于侵权法律上的调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缺一不可,所以,过错性的评定虽然是核心,但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评定也不能轻视,这直接关系到案件可诉性强弱的问题,也直接关系到你为当事人是否能准确把握案情并提供合理法律建议的问题

总之,客观求证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是否具备可诉性的关键所在,而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应当是律师接受当事人咨后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冒然启动一个可诉性存疑的案件,不仅不能起到保障权利的作用,还会因主张上的失当而让自身职责沦落,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不利。



如果说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在法律技术层面必备的素养,那么,“理性分析”也是在医疗案件中必须秉持的原则。医疗案件的患方往往在纠纷发生之后以感性的思维来评价医方的作为,再加之患方本身不具备或少具备医学知识,只能以较为感性的角度来揣测和怀疑并加以推断,但这终究不是事实的真相,也是纠纷矛盾难以化解的原因。于此,作为律师如果被当事人的感性所控制或沾染,同样会造成案件认定上的偏颇。记得有一个当事人因为妻子在生产中子宫被切除来找我咨,见到我就十分肯定地说是医方的责任,必须要医方赔偿并把病历资料交给我要办授权,当我完整的审查完病历资料后,发现根本不是当事人说的那样,其妻子因为瘢痕子宫于生产中发生大出血,医方为抢救其生命在穷尽治疗手段后最终选择子宫切除,即便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足,但均非导致后果的原因且不能否定治疗的正当性,如此以来,给当事人作了理性分析和解答,最终当事人还是十分诚恳的接受了我的建议,不仅紧张的情绪得到了控制,而且矛盾也因此而得以化解。虽然这只是一个很小的案例,但足以说明律师秉承理性的分析帮助当事人从感性认识中得以回归,不仅是有效化解医患纠纷所必须,也是为当事人负责的重要体现。或许有很多当事人起初很不理解律师为什么如此的不近人情,后果如此严重竟不能采纳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不能与自己的思维保持一致;愈是如此,作为律师就更加需要耐心和理性,如果你的思维被“绑架”,为迎合当事人而不作理性考量,那么,你终将会因为感性的评判受到“冲动的惩罚”。所以,医疗案件是理性的斗争,律师不仅要时刻用理性思维来作评判,更要用理性的分析来为当事人释疑案件,让当事人站在理性的高度看待和解决问题,如此,案件的解决才会回归正途,权利的行使才会归于正当。

关于“客观求证理性分析”的办案原则,并非仅仅局限于律师受案阶段,而更应贯彻于案件始终。只不过万事开头难,如果在受案阶段就严格秉持原则,也就必然会对整个案情形成较为明确的方向和形成成熟的法律观点,如此以来,整个案件在后续的处理中也必然会因为客观和理性而得到顺利解决,当事人的权利才会得到正当且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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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尚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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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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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6*********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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