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慧律师亲办案例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来源:王文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8
浏览量:16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5.12 法释〔2000〕11号)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 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由王文慧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文慧律师咨询。
王文慧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3好评数7
黑河市中央街439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文慧
  • 执业律所:
    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81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黑龙江-黑河
  • 地  址:
    黑河市中央街4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