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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经销协议书
来源:陈娟律师
发布时间:2007-12-24
浏览量:1603

授权经销协议书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产品委托乙方在指定区域内经销的事宜进行磋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为依法存在,有权签订合同的法人组织;

2、乙方保证其营业执照等证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效,真实且符合甲方要求;

3、乙方保证甲方无须为乙方与任何第三者之间存在任何关系负任何责任。

4、本协议所指经销的产品是指由甲方生产或供应为“XXX”系列及相关产品。

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自        日至         日。

三、授权地区

    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产品在         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四、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自取得代理资格半年内为试销期,在第6个月时当月的成交金额不低于  万,6个月内的总金额不低于  万。若乙方达到此标准,并在第12个月时当月的成交金额不低于  万,整年度达到    万则可成为甲方的授权区域代理商。若乙方在第6个月时和第12个月时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视乎情况在该区域增加新的经销商。

1、乙方如达到甲方的要求,在签约时间内享有该区域的独家经销权。

2、享有甲方免费提供的市场指导和相关资料的权利。

3、根据甲方的指导价,乙方享有制定自己价格体系的权利。

4、自觉维护甲方的产品形象和声誉,在甲方指导下处理好销售区域内客户的投诉,做好服务工作。

5、不得擅自生产,仿冒甲方之产品,不能将产品分装,掺混,由此造成的产品品质变化及客户损失,甲方概不负责,如有此行为甲方保留随时终止协议的权力。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区域外做产品的任何销售,更不得委任分代理人或代表,代表乙方行事。

7、乙方应对甲方的保密性资料严加保密,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公司透露,并同意在不慎泄露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追究其责任,正当索赔。(此条款在本协议终止之后或不再续期的情况下仍保持有效。)

8、乙方成为甲方的签约经销商,应向甲方递交一份购买清单,首次购买总价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并以此为基数,签约后的三个月内,以25%的增幅逐季递增。

9、一般情况下,乙方从甲方提货以现金的方式结算,如果碰到大客户(金额每月在5万以上)乙方可以申请由甲方直接与厂家结算,但底价提升5%。甲方在结到货款后返回高出底价部份的差价给予乙方,厂家的开发费用乙方自行负担,如出现坏账情况由乙方承担全额货款。

五、方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即委任乙方在           区域范围内代表甲方行使产品的销售权,甲方签发授权证明书。

2、甲方应确保对乙方充足的产品供应,除非发生甲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情况或因乙方未能向甲方按时承付款项外。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产品相关资料,销售培训,技术支持。

4、甲方应尽可能做好产品的一项长期的广告计划,旨在塑造公司形象,树立公司信誉,并应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的图片、文字、影像在内的广告宣传资料,与乙方共同制定地区营销广告方案。

5、协助乙方做好货物的托运及调换工作。

6、甲方所有物品无条件包退包换,如因甲方的品质原因,运费由甲方负责。如因乙方的原因,则运费由乙方负责。因甲方品质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相应的货款部分,唯推荐错误或使用不当不在此条款之内。

7、甲方保护乙方在经销区域内已下单客户不被甲方其它经销商或代理商低价抢夺。如跨区域客户乙方须提前向甲方申请备案保护。如甲方其它的经销商跨区域客户造成乙方的损失,乙方提供下单证明,可向甲方的经销商索取相应2倍利润的赔款。

六、货款的结算方式

甲方所有产品以现金方式结算。乙方应向甲方提前三天申报订货计划,甲方在见到乙方电汇单三天内准时发货。

七、甲方签约前已有供应的客户,乙方不得去竞争,但甲方必须提供详细客户名单给乙方。

八、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议。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代理人签名:               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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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娟
  • 执业律所:
    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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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2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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