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部《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16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如下:
1、共用部位:一般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2、共用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3、共用设施:一般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利用物业上述共用部分与共用设备设施的经营所得均属于公共收益,依法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中主要收益可分为如下方面:
1、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比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收入。
对于这一部分收入,大家都有共同的认识,这是属于公共收益。电梯是小区的公共设施,轿厢属于公共区域,在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区域铺设广告,这些收益理当纳入公共收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比如露天停车位收入。
在小区内设立露天停车位,占用的是小区的公共区域,那停车费的收益自然算入公共收益。如果小区车库,开发商能拿出产权,所有权属于开发商,那业主无权享有收益;如果车库的车位,开发商拿不出产权,那也应该算入公共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比如摊位出租费,包括小区架空层改建出租租金。
如果在小区的公共区域,有门面或者架空层改建或者摊位出租,收取租金,收益属于公共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网球场等经营收入。
如果小区有游泳池、网球场、羽毛球场等活动场地,是属于小区的公共配套,在小区业主使用时,会缴纳一定的费用,那么这笔收入,也应该是属于公共收益。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宽带)
在一些宽带、通信公司进驻小区时,如果缴纳了费用,这笔费用也属于公共收益。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例如在小区铺设管道,损害了小区的绿化带,给予的赔偿,也属于公共收益。不管是个人还是单位,只要是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如果进行了赔偿,都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现在在小区有一些自制售水机,如果在这些售水机进驻时,也缴纳了管理费,那么费用应该属于公共收益。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入。
如果小区配给物业管理用房,有两三间,甚至更多,物管公司有一间或者几间没有用,把剩下的租出去,那么租金就应该算作公共收益。
对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经营管理,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按收入额的30%-50%支付管理费给物业服务企业,余额归全体业主所有,或主要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补充资金。负责经营的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公开公布收益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