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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来源:王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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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故意伤害罪

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合议庭:

人世间最痛惜的事情,莫过于生命的逝去。在今天的法庭上,辩护人对被告人与受害人因领里纠纷处理不当而导致本案的发生深表痛惜,对在该起事件中不幸离世的段某1先生以及身受重伤的段某2先生深表同情。还望逝者安息,生者如斯!

本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以及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全案的证据材料以及今天的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着如下法定或者酌定的减轻情节。具体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罪动机单纯,主观恶性较浅

(一)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方才的庭审调查,被告人马某某并没有事先预谋要参与该起犯罪事件,其之所以来到犯罪现场,是因为要到案发地对面的住处取些烧烤材料,恰巧碰上打架场面;而之所以后来参与到械斗中,用他的话说,是因为“当时因马某年纪小,我害怕打不过对方出人命”。由此可见,马某某参与打斗事件的唯一动机就是保护自己的侄子马某。马某某与马某系叔侄关系,且同为离乡在外谋生者,加之东乡民族一贯团结的特点,所以马某某当时看见自己的侄子与人打斗,因担心侄子年幼吃亏,于是参与打架当中。我们今天是站在法律这个理性的高度来评价马某某的行为,但我们应当结合当时的特殊情况加以分析:马某某在目睹自己的亲人与人打斗,因担心自己的侄子年幼吃亏,为了保护自己的侄子,在这种特殊的情景之下,马某某参与打斗当中。这种行为虽然违法乃至犯罪,但其行为应能被社会大众所能理解,因为这是人之常情。如果换做其他人包括辩护人在内,在那种特殊的情景下,也可能会失去理智,做出如此行为。审判长,合议庭:辩护人这样说并不等于赞同马某某犯罪动机的合法性,我们也并非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开脱责任,但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其犯罪动机的单纯性:马某某参与打斗中只是出于保护侄子的考虑,并没有出于要致受害人于伤残。由此可见,被告人马某某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轻,人身危险性相对也较小。

(二)被告人犯罪故意的内容。

     本案属于片面的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与马某、马某2等人并无事前的犯罪预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是将片面的共犯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但无论如何,行为人主观上故意的内容是不同的。马某某主观故意的内容并非是要致受害人伤亡,而是要以自己的行为,阻止打斗的继续进行。说得简单一点,就是用自己的违法行为,阻止眼前别人的违法行为。用马某某自己的话说,就是“因为当时害怕出人命,心里紧张,我就用剁肉刀的侧面拍了他两下,意思是拍两下赶紧散开,别打架了”(侦查卷一第36页)。由此可见,马某某不仅没有追求或者放任伤亡结果的发生,而且是刻意地阻止着、回避着伤亡结果的发生。辩护人认为认定马某某主观故意内容,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1、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卷宗材料显示,被告人马某某与各受害人之间并不认识,双方无冤无仇。此种情况下,马某某有什么伤害被害人的理由?

2、参与案件的起因。

    前文已述,马某某是无意间路过案发现场,看见自己的侄子马某与别人打架,出于保护侄子的动机参与打架,但他自己与被害人并无任何矛盾。

3、使用工具的方式。

被告人马某某事先并没有特意的准备或者选择工具,而是在案发现场看见地上有一把刀,情急之下“顺手拾起”剁肉刀(见马某某的讯问笔录)。更重要的是,马某某在“顺手拾起”剁肉刀后,并没有选择用刀刃去砍受害人,而是用刀的侧面(刀的平面)去受害人。这一点,不仅马某某自己如是供述,不仅证人们这样描述,不仅案发现场的视频资料这样显示,就连受害人自己也这样陈述:“马某某没有将我砍上,只是用刀背朝我的后背狠狠地拍打了几下,我们两个撕扯在一起”(侦查卷一第86页:段某2的询问笔录)。通过以上马某某用刀的具体方式,我们可以知道他究竟有没有伤害的故意。

4、被告人打击的部位。

卷中各证据显示,马某某不仅使用刀的侧面打击受害人,而且打击的部位并非受害人的头部、胸部、腹部、裆部这些人体要害部位,而是选择击打受害人段某2的背部。而且从案发现场视频分析,被告人在用刀的侧面打击受害人时,手臂起落的幅度较小,足可说明其打击的力度较小。与其说是打击,倒不如用被告人以及受害人自己的话说是拍打。这样的用刀方式,这样的动作,而且选择拍打受害人并不要害的部位,我们能说被告人马某某是基于伤害的故意吗?

审判长,合议庭,综合以上四点分析,我们足可得出被告人马某某主观故意的内容只是阻止打斗,尽管其作为该起故意伤害案件的片面共犯,尽管其客观上是采取了涉嫌犯罪的行为,但无论如何,我们看不出其是基于伤害的故意。所以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可予以从轻考虑。

二、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客观上的损害结果

本案所导致的直接结果是受害人一死一重伤。作为共同犯罪,“一人既遂,全体既遂”。我们并不否认被告人马某某需对本案的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可否认的是,就被告人马某某单独的行为而言,其并未对受害人造成案中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因为受害人段某2先生虽重伤,但《法医学人体损伤度鉴定意见书》以及就诊医院的出院证明均显示“多发刀刺伤”,且受伤部位为“头部、右上臂、胸腹、臂部及四肢等部位”(唯独没有背部)。但是被告人马某某用的是刀的侧面,是无法形成刺伤的;且拍打的部位为受害人的背部,《鉴定意见书》显示受害人的背部并无受伤。所以,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并未直接导致受害人段某2的重伤二级;至于受害人段某1先生,被告人马某某并未与其打斗,所以无法直接导致其死亡。综上,尽管被告人马某某作为本案共犯,但受害人死伤结果的直接原因,并非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所致,其行为不会直接影响本案结果的发生。鉴于此,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马某某予以从轻。

三、本案发生系领里纠纷引起,且受害人有一定程度上的过错。

整体上看,本案的起因以及打斗行为的发生,卷中证据尤其是现场视频有着清楚的反映,而且关于此点,第一辩护人与第二辩护人前面已经提到,辩护人表示同意,所以在此不作累述。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可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本案中系从犯,其次要作用。关于此点,《起诉书》是予以认可的,控辩双方无争议,故辩护人不做累述,望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被告人马某某自首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悔不已,表示愿意真诚地接受法律的制裁。今天的庭审中,他也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望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给与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六、被告人马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其一贯表现良好,遵纪守法

七、对被告人马某某生活环境的分析。

被告人马某某生活在我省的一个偏远的西部自治县——东乡族自治县。那里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都较为落后,生存与谋生的压力迫使人们过早地放弃接受教育的机会,以至于人们的法治观念相对较为淡薄。此种状况并非谁一人之错,这是国家发展中出现的客观现状。马某某今天之所以走到了被告人席上,有很大的原因也是基于其较低的文化程度及淡薄的法律观念。

另外,马某某家中两个孩子,都尚且年幼,目前大孩子十岁,小的才两岁,由马某某的妻子照顾。马某某为家中唯一的劳动力。这本使原本就不富裕的家庭现在更加困难。马某某现已被羁押八月有余,也受到了其应受的惩罚。所以,结合上述种种法定或酌定的情节,望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本着“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对马某某量刑时,可考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使用缓刑。

审判长,审判员,以上意见,敬呈法庭,望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仅此为盼!

 

                        辩护人:甘肃英之剑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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