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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中)
来源:黑戴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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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司法认定(中)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相关犯罪的认定

(一)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

虚报注册资本本身就含有欺诈的手段,即骗取公司注册登记,但就其构成而言,与诈骗罪不同。这主要体现在四个个方面:

1、犯罪客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属于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的犯罪,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的过程中,采用种种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犯罪对象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而并不直接与财物发生关系。只要行为人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较大数额的财物即构成诈骗罪。

3、犯罪主体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自然人或者单位。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且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方面不同。虽然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都是故意犯罪,但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目的是以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而诈骗罪的目的是骗取公私财物,即非法占有公司财物。

仅从犯罪构成要件上分析,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是非常明确的,但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定性,则有不同认识。例如,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后,利用公司的招牌骗取他人财物的案件如何定性?有一种观点认为,这属于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诈骗罪竞合,应依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断,定诈骗罪。另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诈骗罪,可按数罪实行并罚。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斟别,确定罪名。如果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以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为手段,获得他人信任,骗取贷款或者其他财物后逃匿,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行为与诈骗的目的行为构成牵连关系,按照刑法理论上处理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对行为人以诈骗罪论处。如果行为人虚报注册资本时就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后来在经营活动中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并实施诈骗活动,不存在一个犯罪意图下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则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诈骗罪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

司法实践中,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的行为,往往与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的犯罪交织在一起,通过仿造公文、证件、印章的手段以达到其骗取公司登记的目的。这涉及到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牵连关系。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这类案件可以划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行为的,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而对虚报注册资本这一目的行为不再单独定罪。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外,公司即可依法登记成立。行为人为了在特定行业或对特定项目骗取公司登记,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有关部门批件的,由于我国《刑法》第280条法定刑重于第158条法定刑,因而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如果是单位行为,因为单位不能成为上述犯罪的主体,对单位仍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第二,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有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行为的,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而对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这一手段行为不再单独定罪。行为人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虚报注册资本时,往往伪造公司、事业单位的印章进行虚假验资,骗取公司登记。由于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法定刑上限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相同,但其规定了管制刑,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法定刑中未规定上述较轻的主刑种,因而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下期敬请期待:虚报注册资本罪(下)--虚报注册资本的犯罪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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