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龙律师亲办案例
委托融资对接成功后,融资方“跳单”怎么办?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8
浏览量:580



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及单位
  

    企业或者个人往往需要对外融资,以满足自身资金需求,但往往囿于自身渠道资源有限,而去求助于具有一定融资经验或者资源渠道的居间方。由居间方利用自身资源为融资方物色并牵线投资方,然后由融投双方就后期的投资以及汇报事宜签订具体的投资协议,最终,融资方按照本次融资到位的金额一定比例支付于居间方,作为居间方。常见的融资手段有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项目融资。融资的流程可分为几步:第一步,融资方提出融资需求(包含融资额度融资用途以及收益分配);第二步,居间方物色或者推介融资项目;第三步居间方为融投双方进行前期的撮合传达融投需求;第四步居间方对接融投双方进行面谈协商签约以及落实资金。
    一般居间方在开展融资居间前,会与融资方签订一份融资居间协议或者委托融资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约定。居间方这边作为对接方,通常承担如下义务:物色满足融资方要求的条件的投资方,核实投资方的相关资质财力,对接投资方并协助融资方谈判签约落实投资款到位;融资方这边作为融资需求人,通常承担如下义务:支付居间人前期居间活动经费,如实向居间人介绍融资项目和融资用途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居间方支付融资款居间费等。

   实务中,融资方经常会发生的跳单的行为,此处的跳单是指:融资方利用居间方提供的投资人信息,私下撇开居间方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从而规避支付居间人的居间费的一种违约行为。我们将跳单行为定义为一种违约行为,是依据相关法律以及合同约定做出的,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里讲到,居间人是为居间事务的双方当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并促使双方达成交易合同并从中获取一定的居间服务费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居间人与融资方签订的融资居间协议也会约定,居间人有权在促成融投双方合作后,获取融资方支付的居间服务费。

   其实,融资方之所以发生跳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融资方觉得居间方在整个居间事务中,没有起到多大作用,仅仅是提供了投资人的信息,融资事务的全部工作都是融资方自行完成的,故鉴于居间方的低廉的居间成本与其即将获取的巨额居间费不成正比;2.融资方抱着侥幸的心理,避开居间方,私下与投资方达成合作协议,可以从中减少不少融资成本;3.居间方的居间行为严重影响了融投实务,融投双方达成默契,共同避开居间人。那么作为居间方在遇到你的融资委托人故意避开你,私下与投资方达成投资协议并拒绝支付居间费的情形后,该如何是好呢?
   首先我们先来分析一下这种融资居间行为的法律关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以及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所以,居间人在法律上是有权获取相应的居间报酬,但是必须促成居间事务的双方签订合同或者是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后,由双方自行签订。

   接下来我们再来分析一下,融资方往往拒绝支付居间人的理由是否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呢?归纳一下,主要有如下几种拒付理由:

   第一:居间人没有完成居间事务(即融资对接事务)包括未向融资方提供有价值的投资人或者提供的投资人最后没有达成投资协议。这个也是居间人拒绝支付居间费的主要借口。之所以会发生此种融资方拒付的情形一般原因是居间方对融投双方的掌控不到位以及淡化居间人在整个投融资过程中的参与作用,投融资双方容易避开居间人,从而在后期的融投事务中更多的发挥自主性。正是由于居间人的弱势居间以及信息不对称等综合原因,导致居间人未能在融投双方接触后,主导或者是掌控融资事务的进展。融资方为了规避一笔居间费,而投资方则为了交换更多的投资优惠条件,双方一拍即合,一致甩开居间人,达成攻守同盟。可怜的居间人只得落了个为他人做嫁衣了。
    第二:居间人的工作量与其收益不成正比,只是提供了投资方的信息,后期的投资谈判合约签订资金到位都是融资方操办,故不同意按照约定的报酬支付。由于居间人在整个融资事务中只做了投资人信息推荐,并没有为后期的事务进行跟进或者提供帮助,故融资方要支付一笔可观的居间费对其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至于居间人后期没有参与或者协助融资事务究竟是不是其义务那就另当别论了。

   第三:居间人的强势居间地位给融投双方的后期合作产生不良影响。居间人将投资人引荐给融资方之后,融投双方一见合拍,只想后期撇开居间人,自行就融投实务达成合作。可能融投双方顾忌到居间人可能在中间会影响到后期的融资报价融资条件等,给融投双方后期合作带来不利影响,故双方同意将居间人踢出局,以免影响后期的实务或者规避泄露商业机密或者其他融投双方不想让居间人参与的环节。
   第四:投资方达成投资协议后或者投资款到位后,又出现撤回投资或者合作毁约。这种情况下,由于融资方的融资目的没有达到,故不愿支付居间服务费。当然这种情况我们要看后期的合作破裂或者撤回投资后的具体原因是什么?是融资方自身过错还是投资方的过程,亦或是居间方的过错,乃至是居间方和投资方串通骗取佣金?
   针对上述融资方拒付居间费或者融投双方联合踢居间人出局面的情形,一般实务中居间人可采取相应的措施,主张对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权利:
    针对上述第一种情形,居间人所要做的,只有依据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在居间服务过程中尽量保留接洽推荐会谈对接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包括录音书面证据邮件电话短信等,证明居间人履行了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的义务,这是其一。此外还要证明融投双方达成合作或者投资款到位。结合实务,一般要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打款凭证或者是融投双方已达成合作的外围证据(比如:官网公告合作达成股东变更信息等)。

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形,得看居间服务协议如何约定居间服务费的支付条件了,如果约定居间人仅仅完成投资人推介义务,后期由融投方自行洽谈签约,则居间人就可获得报酬,那么融资方不得以居间人未付出与其报酬等值的劳动为由拒付服务费;如果约定居间人不仅要推介投资人信息还要全程协助配合融资方完成融资,那么如果居间方未按成后续协助配合义务只是提供了投资人信息,因其未完成相关义务,但鉴于最后投融达成合作协议的前提下,综合居间人的作用,裁定其获得相应的服务费。但是居间人作为获取报酬的对价义务就是居间义务(包括推介对接审计调查等),所以一定要在服务过程中保留相关凭证,以免日后主张服务费或者是必要的成本费。

   针对上述第三种情形,也是与第二种情形相似,即往往由于融投双方达成攻守同盟,一致对付居间方,目的就是让居间方出局,减少融投成本。针对此,往往居间方的举证比较困难,因为融投串通,私下合作,往往无法得知合作是否已经达成,款项是否到位等等。甚至出现融投变化合作形式:关联人名义参与合作而不以自身名义参与合作。总之,如要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只能在前期居间时,加强对融资方的各方信息的掌控以及对投资方的调查等等。

针对上述第四种情形,融投合作之后再次破裂。首先要看合同怎么约定服务费的支付对价条件,是以签订合同后支付还是款项到位后支付亦或是合作达到多长期限内支付。如果后期融投方再次合作破裂,非属于居间人之过错,而是由于融投双方自身原因或者是项目自身原因的话,融资方仍须支付服务费。





以上内容由余金龙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余金龙律师咨询。
余金龙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一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88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静安区江场三路181号盈科律师大厦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