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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与私权利
来源:滕明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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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权力分为广义及狭义两种。广义指的是公机关所拥有;片面决定改变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权利义务的力量;例如拥有许可执照或强制驱离的权力。除此,狭义公权力基本架构与广义相同,区分在于狭义公权力力量之行使针对于相对机关或相对私人不利益之时,也就是如果造成私人或相对机关负担侵害的公权力力量之行使,才称为狭义公权力。本文中的工权利系狭义公权力。

    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

    私权利系个人权利,在个人权利受到制约的时候可以向公权力救济。而公权力又系社会大多数私权利的集合,当自己私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事就是取得社会大多数私权利的救济。在十八大以后,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治国方针,依法治理国家,而我国长期以来,由于受封建思想贻害和作祟,某些地方的个别公务人员还存在或由于法治理念的缺失,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关系把握不准,在该依法行使权力时畏手畏脚,对一些违法行为的放纵,使部分医闹、非法索债等社会不良现象的出现,与我国的治国理念不符,背离依法治国的宗旨,使极个别公民个体漠视法律的权威,滥用权利,暴力抗法。法律不仅可以约束与规范公权力的执法行为与司法行为,也可以引导与纠正每个公民个体行为。正因为法律具有权力与权利涉及范围的“双向性”,法律才能对整个社会发展进步起到积极的作用。
    在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推进法治的进程中,无论是作为代表国家的公权力,还是作为代表公民个体的私权利,都有一个正确定位。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不得为;对于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公权力不得越界,私权利不得滥用。公权力应有法可依、执法规定、有法必依、约束和管理社会私权利,私权利系法内自由、制约监督公权力、个人私权利之间不得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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