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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行人负主要事故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损失是否由行人承担?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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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8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之规定,机动车和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在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负主要责任的 ,机动车一方损失是否由行人承担,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我们认为,对于上述情形,机动车一方要求赔偿其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附:《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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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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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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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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