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毅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约定放弃支付抚养费是否可以反悔?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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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育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法定的义务,父母离婚后,无论未成年子女随任何一方共同生活,都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育义务,该项权利也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只能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决不能在协议中剥夺限制他人的权利,否则应属侵害了他人权利而造成该部分内容的无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是一种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随意免除。因此,该约定是无效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可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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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毅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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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2*********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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