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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概念和认定
来源:王文慧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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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定本罪时,主要应注意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有一些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重婚行为,如遭受自然灾害外出谋生而重婚的,因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困难又与他人结婚的,被拐卖后再婚的等,因为这些重婚者的主观恶性较小,所以,可不以重婚罪论。通奸或者非法同居行为,如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不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具体而言分为二类人:一是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二是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表现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与第三人结婚的,不构成本罪。第二,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如果无配偶的人受到有配偶的人的欺骗,误认为对方没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无配偶的人可不构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单独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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