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因为家庭生活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6-12-02
浏览量:732

 购买的房屋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还不知情?王X最近就遇到了这一的烦恼,应怎样做更好的挽回自己的损失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王X诉至原审法院称:经北京和XX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居公司)居间,我与刘XX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北京市存量 房屋买卖合同》,刘XX将自己名下坐落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C-1#办公楼19层2211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出售给我,合同价款共 590000元,价款双方自行交割,先支付520000元;刘XX需在2013年12月1日前将涉案房屋办理抵押注销,并需在2014年2月28日前办理涉案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合同签订后,我向刘XX支付520000元首付款后,刘XX向我交付了房屋。

  2013年4月,和居公司在涉案房屋产权证发放后, 通知刘XX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但刘XX拒不配合。2013年年底,我发现房屋存在共有权人,即刘XX的丈夫周XX周XX拒绝追认上述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权属已经不能移转登记给我。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刘XX隐瞒涉案房屋存在共有权人而导致权属不能转移登记给我之结果,刘XX应将已付款及利息退给我。刘XX将收取我的500000元首付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周XX应承担连带清偿义务。由于刘XX的过错行为导致我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依据法律规定,刘XX应赔偿我的经济损失。故此,我诉至法院请求:1、解除我与刘XX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2、 刘XX向我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刘XX周XX辩称:同意解除合同,王X应在解除合同之日向我腾交房屋。同意退还已收取房款。王X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也有过错,在签订过程中并未询问房屋产权及婚姻状况;王X聘请的中介也未尽到应尽的告知提醒义务,刘XX系家庭妇女,不懂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对双方过错酌情认定。

法院审理

  本案中,王X刘XX签订的上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明确载明涉案房屋无共有权人,故关于刘XX主张王X购买房屋时未向其询问房屋共有权人情况的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王X刘XX隐瞒涉案房屋共有权人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其与刘XX之间于2012年2月28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 屋买卖合同》,刘XX亦同意解除上述合同,法院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刘XX在未取得其他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隐瞒房屋共有权人情况,向王X出售涉案房屋,导致合同无法 履行,刘XX对于合同解除存在过错,除应向王X返还已付房款520000元外,还应赔偿王X的经济损失。

 周XX刘XX系夫妻关系,且刘XX亦将购房款用于家庭生活,故对于王X要求周XX就返还已付房款520000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中介费损失,鉴于王X支出中介费是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现房屋买卖合同因刘XX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并解除,该中介费亦属于王X的实际损失,因 此刘XX应赔偿王X中介费损失13500元。

孟律师有话说

     在本案中有一个比较值得关注的地方,就是在房屋不能交付,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当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以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培养银解除合同带来的损失,故在解除合同后该合同所指向的房屋的物权变更就转化为债权,进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另外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用于家庭生活的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拿到钱后将房款用于家庭生活,该债务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因而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而不仅限于签订合同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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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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