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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三级分销的罪与非罪

作者:赵媞  更新时间 : 2016-12-02  浏览量:1459



微信三级分销其实是将原来支付给渠道商的通道费、广告费都转而直接让利支付给终端消费者,比如说原价300元的保健品,原来如果进商超、发布广告,则这部分营销费用大概占原价的30%,而现在,商家决定不再进商超和发广告了,于是将这30%通过三级分成的方式直接支付给终端消费者。不可否认的一个观念是,做微信营销的大部分都认为这是一种革命性营销策略,

一、三级分销的说法到底缘何而来?

为什么突然这几年就冒出一个三级分销的热点概念?以前仿佛都没有听说过,而且现在言必称无限级的、拉人头的都是传销,而三级分销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营销,网络上水军也很多,各种比对三级分销和传销、直销区别的帖子满天飞,解释得煞有其事。

国务院最早在1998年正式发文《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活动的通知》,规定自1998418日起,禁止一切形式的传销营活动。后于200511月颁布《禁止传销条例》,正式以法律形式对传销进行了界定。20097月,《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次将传销认定为犯罪行为。20105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发布,也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第一次出现了三级的表述方式,即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201311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传销犯罪行为进一步作了规定,包括对三级的界定。这就是为什么现在营销都以不超过三级为合法界限的背景来源。

 二、法律定义上传销的有三种模式

在法律的定义上,目前传销其实只有三种模式,一旦符合其中一种,就构成传销,除此外一般不易构成传销。第一种模式:拉人头模式,即按你下线以及下线的下线发展的数量以人头计算报酬;第二种模式:入会费模式,即交纳一定额度的入会费或者购买一定金额的商品后获得发展下线资格,按下线会费或商品销售情况进行提成;第三种模式,团队计酬模式,即靠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微信三级分销就属于这种模式。

 三、微信三级分销的“非罪”

最大的风险是构成传销犯罪,这是大家都不喜欢看到的,司法解释规定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司法解释中可以看出,如果微信三级分销具有如下四种特征,就不能被定性为刑事犯罪:首先,必须有真实的商品销售,即本身业务模式就是从事电子商务的或微商,而且除了商品销售营利外,没有其它任何模式营利,即可不夹杂多途径业务模式;第二,商品必须有合理的定价,成本有合理的比例核算,比如说一个杯子,成本价只有100元,你就不能说为了取得资格,要消费者花5002000啥的去购买,你应当合理的核算传统渠道下销售价的金额,比如说成本是100元,渠道广告是50元,利润是10元,那一般只能在160元的基础上进行销售;第三,让消费者购买商品不是为了引诱消费者取得得以发展下线的资格其真实目的必须是为了卖商品,至于如何优化条款流程就需要个案分析了;最后、必须以下线的销售额为依据进行报酬计算,销售额越高报酬越多,而不能设置其它类如发展会员数、层数要求。

四、微信三级分销的“罪”

微信三级分销,最大的风险不是刑事风险,而是行政处罚的风险,因为根据车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微信三级分销很容易被认定为传销。201646日,中国工商报就曝出了全国首例微信三级分销被认定为传销一案,这非常值得大家对照审视。 

据报道,该案是这样的:经查明,20141212日,当事人与李某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委托其定制开发互联网微信平台销售软件。20152月底,当事人推出的 微信营销平台正式上线,销售玛咖、面膜、白酒、红酒、茶叶等系列产品。当事人在推广政策和加盟模式中规定:个人购买398元的黑茶面膜(或不低于398 的其他产品)可加盟或者成为拥有个人ID的公司微商。当事人通过在朋友圈中分享链接的方式,按照1个发展30个的裂变方式分层发展所谓一分店”“二分 ”“三分店,各级微商分店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按照该公司计酬规定,上级微商均根据下级三个层次的微商的销售业绩计算和取得报酬。至案发,当事人在开展团队微信营销的过程中发展了1000余人成为公司微商。

岳麓区工商分局认为,湖南省一手易卖商贸有限公司在推广和招商的过程中,通过推广关注其公司微信公众号的方式发展微商,对加入的微信用户按照分享的顺序 采取分层的模式,各层级微商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且上线的报酬来自下线的销售业绩固定比例提成,其特征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团队计酬式传销行为。同时,该公司作为电商企业,通过开发微信营销软件,组织并策划和推广分层营销模式,承担着组织策划者的职能,应该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最终,该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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