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应该对年迈的父母尽赡养义务,尤其当父母身体不好,疾病缠身,还应提供相应的治疗环境,并支付一定的医药费。
【基本案情】
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儿子陈某甲、女儿陈某乙均已成家立户。陈某、张某与陈某甲、陈某乙分开居住已20多年。陈某、张某身体 状况好的时候能独自生活,近两年二人身体状况恶化,陈某患××,张某2014年摔伤后行动不便。近两年主要由陈某乙照顾陈某、张某的饮食生活,陈某甲 甚少看望。经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陈某甲仍未能妥善处理好陈某、张某的赡养问题,陈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 甲按每月150元的标准支付陈某、张某自1998年1月起至2016年3月止的赡养费、医疗费合计32850元(150元/月*219月);陈某甲退还 陈某、张某所属的房屋,并按每月300元标准退还自2011年10月起至今的房屋租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中,考虑到陈某、张某年老体弱多病,行动不便,需要适当照顾和护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陈某、张某的各项开支也明显增加,故其要求陈某甲承担赡养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 予支持。此外,陈某甲作为陈某、张某的儿子,应自觉地竭尽所能履行赡养义 务,经常看望父母,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让两位老人能够安度晚年。对于张某与陈某要求陈某甲退还二人所属房屋,并归还房屋租金的主张, 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房屋的权属问题,对此不予支持。对陈某、张某要求陈某甲不得干涉对所属房屋的居住、使用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证明陈某甲有妨害二 人居住的事实,故不予支持。
【孟律师有话说】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 规定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在本案中,身为子女不仅要陪伴在老人身边尽好赡养老人的义务,也需要根据老人的病情变化提供治疗费用,更好的保障年迈父母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