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万××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并登记结婚,结婚后仅8天被告以看病为由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在被告离家出走一开始双方还有联系, 但被告始终不愿回到加重与原告继续生活。后经查被告于××××年××月××日已与案外人陈××结婚且被告长期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桥沽村X段X号,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无效;
【法院审理】
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能够证明本案被告钟××先与案外人陈吉强登记结婚,在其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钟××又与本案原告登记结婚,被告钟××与本案原告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 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因此原告主张其与被告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孟律师有话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在本案中,被告在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登记结婚,属于上述规定的重婚情形。
重婚可以构成犯罪,但以被害人自诉为要求,如果受害者不主动追诉,法院不予追究,故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被判定无效的婚姻,是自始无效的,视为没发生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