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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自杀,劈腿男主持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作者:蒋爱兵  更新时间 : 2016-11-30  浏览量:773

      28日上午,网络热传一位女孩因未婚夫结婚前夕劈腿同电视台女记者,一时想不开,从11楼纵身一跃,结束了年仅29岁的生命。事情发生后,大家都在同情这个女孩的遭遇,同时也在谴责劈腿男及小三。这时,有不少网友一直困惑一个问题:“劈腿主持人是否需要为女孩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呢?”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蒋爱兵律师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女孩自杀是因为男方言语、行为上有明显刺激,导致其自杀行为的,需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严重时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例如以书信的方式写到:你去死或者你可以跳楼或者上吊之类的过激言语或者有录音证据,并且有证人的证词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女孩自杀的原因和方有直接的关系,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劈腿者和小三却逃不开道德和舆论的谴责,良心也会一辈子不安。同时,律师提示:成年人应对自已的行为承担责任。恋爱中的男女因分手而自杀是极其不理智的行为,死者自己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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