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晔律师亲办案例
急性胰腺炎误诊陈述书
来源:刘晔律师
发布时间:2012-01-15
浏览量:2139

               
 非常感谢各位专家参加本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我接受患者**的委托,就庄*与常州市**医院的医疗事件向各位专家作一陈述。
 我们认为,本次争议有以下几个焦点:
入院后,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忽视外院检查结果,又未对完善相关检查,未能诊断出急性胰腺炎,具有过失。
2004年6月12日医方施行剖腹探查术的依据不足,探查术本身亦存在重大过失;
2004年6月11日患者入院后至2004年6月19日第二次探查术前,医方的治疗手段违反医疗规范,治疗方向完全错误,具有过失;
医方于2004年6月19日放置的引流管破裂,加重了患者病情。
医方的以上过失造成了对患者的第二次严重打击,加重了患者的胰腺炎病情,致使患者不得不进行多次手术,加大了患者的治疗难度,延长了住院时间,也使患者出现诸多后遗症。
 详述如下:
 焦点1、入院后,医方违反医疗常规,忽视外院检查结果,又未完善相关检查,未能诊断出急性胰腺炎,具有过失。
 患者于2004年6月11日早上6点突起腹痛而于10:40分入住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入院后查体右侧宫底下3CM处有轻压痛,宫旁无压痛及反跳痛。拟诊G0P0孕38周+1待产,腹痛待查。进行相关化验及影像检查,含血、尿淀粉酶等,并予禁食、抗炎等治疗。至晚上九点,患者病情持续加重并伴呕吐,经妇保院同意,决定转院至本案医方即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转院时,相关化验结果未出,故患者哥哥留在妇保院,以取化验结果及出院小结。
 当晚9点半患者转院到常州二院。入院诊断:腹膜炎原因待查 --阑尾炎?附件炎?根据当晚临时医嘱,医方用了6-542及威奇达;化验了血常规、血型、血生化、肝肾功能和凝血全套,但没有化验血、尿淀粉酶。约晚上10点左右,患者的哥哥将常州妇幼保健院的出院小结交给值班护士,其中出院诊断是妊娠合并急性胰腺炎,化验结果显示尿淀粉酶6870U/L,血淀粉酶430 U/L 。然而不知何故,医方对该小结视而不见,也再无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患者在持续剧痛中足足呆了一个晚上,至第二天上午医方仍未明确诊断,遂决定剖腹探查。
 综合上面,我们认为医方在诊断方面显然犯了严重错误。首先,根据患者病情,无论拟诊急性腹膜炎还是急腹症,都需要对原发疾病进行鉴别诊断,而急性胰腺炎当在鉴别诊断之列。即使如医方所辩解的患者在入院时已有急性腹膜炎,有手术指征,但事实上医方并没有立即予以手术探查,而是拖延了10个小时于第二天上午才进行探查。显然在长达10个小时的时间内,医方也应当有足够时间予以鉴别诊断。然而医方不负责任,疏忽大意,在10个多小时内可以说没有进行任何相关鉴别性检查,如影像学或血、尿淀粉酶等,其对病人的负责程度远远不及常州市妇幼保健院。关于鉴别诊断这方面的医疗常规,我们充分相信在座的医学专家,全国统编《外科学》对此亦有详尽论述。其次,在收到常州妇幼保健院的出院小结后医方视而不见,也是重大过失。不管是因为值班护士没有将出院小结交给医生,还是医生疏忽大意、没有查阅病历,这都是医方不应当有的过失。我们认为医方没有任何理由对外院的化验结果全盘否定。而且就本案而言,常州市妇幼保健院的化验符合医疗常规,结果也相当准确,符合患者病情。
焦点2、2004年6月12日医方施行剖腹探查术的依据不足,探查术本身亦存在重大过失;
 6月12日上午10点医方为患者施行了剖腹探查术。我们认为,由于医方没有进行必要的鉴别诊断,尤其是没有按照医疗常规诊断出急性胰腺炎,医方施行这一手术的临床依据不足。根据现代外科学理论,急性胰腺炎从一开始就是全身性疾病,因此治疗方面强调的是保守治疗。就患者病情,如果能早期诊断出急性胰腺炎,应当能免于手术治疗,当然亦不必剖腹探查。退一步说,即使患者当时病情符合急性胰腺炎的手术指征,那么施行的也应当是胰腺坏死组织清除加引流术,而不是剖腹探查术,因此医方的这一手术也并非歪打正着。
 另外,6月12日医方施行的剖腹探查术本身还存在其他重大过错。第一,探查结束后没有按照常规进行充分的腹腔引流。按照医方的观点,6月12日的手术是基于急性腹膜炎而进行的探查,而据手术记录,探查发现盆腔内大量稀薄淡黄色脓液。我们认为根据医疗常规(见全国统编《外科学》第474页),结合医方术中发现,理应在急性腹膜炎术后行常规腹腔引流。然而从医方的手术记录来看,医方在术毕完全关闭了腹腔,没有进行充分引流。显然医方是有过失的。第二,医方未对胰腺进行探查具有过失。据手术记录,医方王杰主任在术中从回盲部开始依次探查了阑尾、胆囊、肝、胃、肠等,未发现明显病变。可是王杰主任在术中却明明发现腹腔内有大量稀薄脓液,当上述器官没有发现明显病变,不能解释腹腔发现的病理时,作为外科主任,为什么不去探查胰腺呢?我们认为医方外科医生疏忽大意,没有继续探查胰腺具有过失。
 焦点3、2004年6月11日患者入院后至2004年6月19日第二次探查术前,医方的治疗手段违反医疗规范,治疗方向完全错误,具有过失;
  由于医方在6月12日探查术前没有按常规诊断出急性胰腺炎,也没有在术中按常规诊断出急性胰腺炎,以至从入院时起至2004年6月19日第二次探查术前,医方的治疗方向完全错误。第一,未予禁食有过失。据医方临时和长期医嘱,入院后医方给予半流质,术后6小时医方给予患者进食流质,术后第三天6月15日给予患者半流质,这显然违反急性胰腺炎的治疗原则。即使说,根据6月11日的病史资料难以诊断出胰腺炎,故6月11日晚可给予半流质,但6月12日剖腹探查术后,即便根据急性腹膜炎的术后常规,也应当禁食。第二,术后未进行胃肠减压有过失,理由同禁食。
  当然由于医方直至6月19日第二次探查术前始终未能诊断出急性胰腺炎,从而直至6月19日医方也未采取任何针对急性胰腺炎的治疗手段,则是更为严重的过失。不过这一点属于医方误诊导致的必然结果,相信专家对此会有清楚的判断。
焦点4、医方于2004年6月19日放置的引流管破裂,加重了患者病情。
 患者后来在瑞金医院作灌洗加引流术时,发现医方此前放置的引流管已经破裂而不得不重新修补。显然引流管破裂已有多时,这对病情的加重无需多说。
 焦点5、医方的以上过失造成了对患者的第二次严重打击,加重了患者的胰腺炎病情,致使患者不得不进行多次手术,加大了患者的治疗难度,也与患者目前出现的后遗症有因果关系。
 第一,6月11日医方的误诊直接导致6月12日施行了不必要的剖腹探查术。而此次探查术非但对患者毫无益处,反而造成了对患者的第二次严重打击,大大增加了出现并发症的几率。据黄洁夫主编《腹部外科学》1484页“急性胰腺炎”记载:“在急性反应期应当严格掌握手术指征,避免不适当的手术创伤所引起的第二次打击(second hit), 这是预防严重并发症的要诀之一。”我们认为,根据患者6月11日的病情,如果能及时诊断出急性胰腺炎,按照目前对胰腺炎的治疗规范,患者完全可免于手术治疗,而进行保守治疗即可,而医方这次不必要的手术则对患者造成严重打击。
 第二,医方6月11日至6月19日治疗方向上的错误,主要是未能及时禁食、胃肠减压、充分腹腔引流,也未能对胰腺炎行针对性治疗等,加上6月11日的手术打击,大大恶化了胰腺炎病情,加重损害了患者的身体健康,在患者病情持续加重的情况下,医方只能决定于6月19日进行第二次探查术。虽然此次手术看似合理,但从前因后果分析,此次手术的必要性完全由于医方前面的连续过错所致。显然此次探查手术对患者的康复又是一次严重打击。在此需要提醒专家的是,即使在决定第二次探查术前,医方仍然未能考虑到急性胰腺炎的可能。
 第三,引流管的破裂也加重了患者腹腔的感染。
 第四,由于以上医方在早期诊疗方面的错误,尤其是医方的两次探查术,使患者的病情日趋严重和复杂,以至后来转院到瑞金医院后不得不进行了第三次灌洗加引流术,加大了治疗难度,延长了住院时间,不能排除与患者目前出现的后遗症如胰腺囊肿、腹腔囊肿、胆囊萎缩有因果关系。
  至于医方辩称患者病情复杂,医生对疾病的诊断有一个过程,同时妊娠合并胰腺炎的死亡率很高,我们认为这些辩解不能掩饰医方在处理这样一个外科疾病方面的明显过失。医方又称曾多次组织专家会诊,但多次会诊亦未能考虑急性胰腺炎的可能,可见这些会诊只不过在延续错误,这些错误直至第二次探查术后才终止。 
 综上,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医疗事故,请各位专家公正评判!                             
           代理人: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 刘晔律师

(注:本案经常州市医学会鉴定认定存在重大医疗过失,但未定性为医疗事故,法院以一般民事侵权适用民法通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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