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博律师亲办案例
如何写就有效遗嘱
来源:孟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9
浏览量:296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遗嘱的效力判定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那么如何认定一份遗嘱是否有效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研究一下:

【基本案情】

李某甲与李某乙均为陈惠田的亲生子女。陈惠田去世前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北路8号14栋302(原郴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家属区)留有房产一套,面积 101.29平方米。陈惠田生前与李某甲一起住在该房,陈惠田因身体原因,多次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大部分时间都是李某乙赶回来照顾,而李某甲态度较冷淡。陈惠田感觉自己时间不多,加上对李某甲诸多行为不满,故趁李某乙在身边照顾期间立下遗嘱,将所住房屋及杂房归属遗赠至李某乙名下。而李某甲则认为××疾病 情严重,不可能立下遗嘱,认为系李某乙伪造遗嘱,要求平分财产,故李某甲起诉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房屋财产一人一半。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乙所提供其母陈惠田的《遗书》是否真实有效。《遗书》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系李某乙、 李某甲之母陈惠田所书,并非李某乙伪造,具有真实性。关于《遗书》是否有效的问题,李某乙主张陈惠田××疾病是间歇性的,陈惠田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李某甲主张陈惠田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写的《遗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疾病、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疾病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无诊断、鉴定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从行为人及行为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结合双方的观点和证据及本案实际 况,虽然陈惠田在1998年被医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但其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与他人签订租房《协议书》、与银行发生交易、交保险费的行为,××人,并非无行为能力人。

  故判令遗嘱有效。

 

【孟律师有话说】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在本案中,原告提出的两点理由是遗判断遗嘱无效的理由之一,但是原告提出的两点主张都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原告承担了不利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一般老年人并没有写遗嘱的意识且写遗嘱的形式往往不符合法律规定,遇到的大多是有瑕疵的遗嘱而非无效遗嘱。

  但是有瑕疵的遗嘱不一定无效,更多的是结合事实判断遗嘱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有证据可以证明遗嘱的内容和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同,即使遗嘱有形式上的欠缺,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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