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或者离婚后发现原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有权要求原配支付精神抚慰金。
【基本案情】
郝×1与法院诉称:我与被告杨×系高中同学,双方于2001年3月22日确定恋爱关系,于2004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被告杨×经常借家庭琐事与我争吵,双方自2012年12月分居。分居期间,我多次主动联系杨×希望挽回婚姻。2013年,杨×起诉离婚,我当时在外地无法参与诉讼,故委托代理人参与了诉讼,看到杨×离婚态度坚决,我不得已同意离婚。后杨×起诉我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才得知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与他人同居并怀孕,杨×因此才坚决要和我离婚。我认为杨×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使我遭受了巨 大的精神创伤,现起诉要求:1、判决被告杨×赔偿我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杨×在与郝×1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怀孕,伤害了郝×1的个人感情,亦客观上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杨 ×的行为既不道德,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郝×1要求杨×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孟律师有话说】
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以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婚内与他人同居造成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精神赔偿,但是该赔偿有时间限制,如果在离婚诉讼中未能提出,或者是二审时提出未能调解成功的,应在当事人离婚后一年以内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