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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来源:陈韩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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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何种标准计算

西安陈韩刚律师   

   

   首先,按照侵权赔偿的损失填平原则,被扶养人的损失是受害人获得劳动收入后所应支付的扶养费。受害人是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应付出的扶养费也相应多。受害人是农村居民的,收入低,其支付的扶养费相对应也较少。因此,扶养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受害人的居住状况或户口性质,来确定是按农村或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要是依据被扶养人的身份来确定抚养费的计算,假设被扶养人生活在美国,如果按照美国的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有失公平的,受害人的收入不会因为被扶养人所在的地区消费高不同而增多,这样计算增加侵权人的负担,是有违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的。

   其次,根据被扶养人生活费继承丧失说的法律性质,被扶养人生活费系扶养人收入损失的一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共同构成了扶养人的收入损失。最高法院编写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一书中323324325367页指出:1.残疾赔偿金采取“劳动能力丧失说”,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在事实上被分解为两个部分,其结构如下:残疾者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2.若扶养人为城镇居民的,那么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按城镇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加起来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基本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3.死亡赔偿金采取“继承丧失说”,《解释》以分解的方法对“继承丧失说”的“收入损失”赔偿作了技术处理,即将“收入损失”分解为“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由此可见,立法在设计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数额能弥补直接受害人的收入损失时,对于直接受害人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都是按照直接受害人或扶养人的身份标准确定的,而且只有在二者计算标准一致时,才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才符合立法的目的。

其次,从具体法条来看,《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其指向的计算基准是扶养人而非被扶养人,也就是说,扶养人的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状况是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2005]民他字第25号)中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此答复中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标准,其中的受害人即为扶养人。因此,从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上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应以扶养人的身份状况来确定。

   其次,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条指出: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在城镇,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再次,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才可避免存在多个被扶养人且其城镇或农村身份不同一时,出现年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即究竟应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为年最高赔偿限额,还是应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年赔偿限额的问题,也可以避免出现被扶养人因不在同一地区而年生活费的数额不一样时如何确定年最高生活费赔偿限额等问题。从《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来看,这里采用的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两个标准,二者并列只能采用一个标准,假如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确定,当被扶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时,年赔偿总额累计是不超过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很显然,只能根据扶养人的身份标准。

   最后,在实践中,被扶养人系城镇居民,扶养人系农村居民的情形相对而言比较少见,更多的是,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却一直在城镇务工,而被扶养人系农村居民,且一直生活在农村。在此情形下,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扶养人即直接受害人虽为农村居民,但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地都在城镇的,其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城镇居民计算。在直接受害人比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时,若按照直接受害人的身份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其赔偿数额会更高,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更能填补直接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结论综上,笔者认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扶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本案中,死者于海峰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并工作在城镇,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于海峰的身份,即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故法院按照于海峰的身份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方法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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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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