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孩子一般跟随其中一方生活,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如果孩子自身想与另一方一起生活,对方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申请变更监护权。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沈某乙,于2006年4月30日经余姚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儿子沈某乙随 被告生活并抚养。由于被告赌博恶习难改,卖掉了房子,以至于四处漂泊,对儿子沈某乙的生活教育带来了很多不利因素。事实上儿子沈某乙也一直由原告在抚养并 承担学费与生活费。儿子沈某乙也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
【法院认为】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在本案中,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婚生儿子沈某乙 已经超过十周岁且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是汽车教练,有住房以及稳定的收入,故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变更婚生儿子沈某乙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予以支持。
【孟律师有话说】
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有义务保障子女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故在上述情况下,另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的,应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