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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股东隐名股东
来源:陈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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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出资人(隐名投资人)有权请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隐名投资人具有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要件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谓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认缴公司股权,但在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或工商机关登记中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投资行为。对于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是从修改的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新增的两个条款的内容看,即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将股东名册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新公司法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并没完全予以否认,但对于其资格的认定,法院应从公怀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两个方面进行区分和认定。

1隐名投资人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或者委托合同应合法有效。

2隐名投资人向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投资,且有限责任公司中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隐名投资人的实际出资并确认。

3隐名投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实际享有股东权利。

4在处理公司外部关系纠纷时,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不应予以确认,因为不得对抗第三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该合同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实际出资人有权依约主张确认投资权益归属。如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股东登记名册,须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中,以在所涉公司办公场所张贴通知并向其他股东邮寄通知的方式,工要求其他股东转让的,应当认定股权转让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名义出资人应依约为实际出资人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观点参详钱俊清主编公司法典型案例》

在当下司法实践中,有很多投资人可能出于这样或是那样的原因,自己在背后出资成为实际出资人,让自己的亲属或是朋友为显名出资人,但在利益面前,亲情也有可能不堪一击,基于此,实际出资人如何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当下之急需。只有掌握好了,司法实践中的股东资格判断标准,才能重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以此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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