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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作者:蒋爱兵  更新时间 : 2016-11-23  浏览量:2561

广西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由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蒋爱兵律师提供



从今年5月1日起,广西开始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新的律师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

定价机制: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

为了让更多的人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众能够享受到专业的律师法律服务,《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了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及专业化程度工作时间,可能承担的责任风险及实际效果,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事务所注册地收费习惯及水平等多方面因素,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他法律服务主要是指上述列举的法律服务之外的法律服务,如代理委托人参加谈判法律文书或审查合同等非诉讼法律服务。


收费方式:计时计件按标的额比例及风险代理

《实施办法》规定,计时收费按照一名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办理法律事务需要一名以上律师的,可按律师实际所需的工作时间确定。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实际工作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包括律师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法律文件,以及出庭参与调解和办理其他相关的法律事务的时间。律师出庭的计费时间按实际出席时间的两倍计算;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的时间和复印案卷材料时间,以实际所用时间的一半计时。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计件收费,就是以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件数来收费。计件收费方式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就是按照纠纷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用。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风险代理收费,通俗地说,就是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效果来确定收费的多少,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可以约定,如果办理的法律事务没有达到一定效果的,不收费或少收费;如果达到预期效果的,可以按约定收取一定的费用。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有严格的条件和范围:第一,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才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及群体性诉讼案件不允许风险代理收费;第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中,婚姻继承案件,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等案件,不允许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三,必须是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才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收费标准:实行“参照标准”与“协议标准”

新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新的形势,适当调高计时收费标准计件收费中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和民事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标准为每小时200元至2000元。《实施办法》规定:“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各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执业年限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并在律师事务所内张榜公布。”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计时收费标准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的收费数额。

计件收费中,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分不同阶段来收取: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为每件2000元至1.5万元;审判阶段,基层法院审理的每件2000元至2万元,中级法院审理的每件3000元至3.5万元,高级法院审理的每件8000元至5万元,在最高法院审理的每件3万至15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参照上述标准收取,也可选择按比例收费,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每件为1000元至1万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适用按争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协商,并按下列费率分段累计收取律师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比例。


争议标的           收费比例 
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
每件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   费率为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费率为4.5%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费率为4%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费率为3%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费率为2% 
1000万元以上            费率为1%


 
对于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标准,《实施办法》只是作了最高收费的上限规定,即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收费幅度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其具体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也就是完全由当事人协商,自行决定,政府不作出规定。

 

以上内容由蒋爱兵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蒋爱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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