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来源:杨小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7
浏览量:556
申请人:徐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现住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某某镇某村。
罗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11)金婺民初字第***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罗某于2008年8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申请人经常居住在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至今亦三年多,罗某自2010年1月份开始,一直在义乌市居住,至今亦一年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的规定,可以确定: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是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罗某作为原告起诉与申请人离婚,应向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是衢州市龙游县龙游镇,并非金华市婺城区。因此,贵院受理罗某对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罗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衢州市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徐 某
2011年6月6日
以上内容由杨小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小舒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