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一团队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 还是夫妻财产
来源:创一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2
浏览量:2531

作者:朱创

    时代在发展,新的社会关系和问题在不断涌现,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从出台的那一刻就是滞后的,这即要求我们所立的法律有前瞻性,同时也要求我们的法律工作人员在理解法条和适用法律时能更充分抓住法条的立法本意。我国离婚率的不断提高,随之出现新的法律问题也亟待解决,如夫妻一方在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财产还是个人财产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文意在对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做个浅析,从而对其作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财产在法律上予以区分。

  从《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看,个人财产的认定除了双方提前有约定及法律有直接规定的外,个人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为人身依附性。根据这种人身依附性,属于与个人人身性质密不可分的,如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都属于个人财产。虽然法条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个人财产或夫妻财产,但人身依附紧密的 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属于个人财产这点毋庸置疑,并且对我们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认定有很好的指导性作用。

 笔者偏向于认为经济补偿金在婚姻关系中为个人财产,理由如下:

1.经济补偿金的人身属性。《劳动法》相关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功能或者说立法意图大致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制约功能,即用人单位在经营有困难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计划裁员时会充分考虑到因解除劳动关系必须面对经济补偿金高昂的成本,这样在限制用人单位随意裁员,维护员工权益和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均发挥着积极作用;其次是补充功能,经济补偿金是在失业保险金基础上的一种补充,其目的在于劳动者失业期间失业保险费标准普遍较低的情况下给劳动者生活上的另一种生活保障;最后是补偿功能,我国劳动者作为社会价值的直接创造者,其获得的报酬在分配比例是比较低的,国家和资本阶层是最大的受益者,作为对于这种对于劳动与回报的不对等性,经济补偿金起到了一定的平衡作用。

从《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经济补偿金的立法意图在于对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权,生存权的保障,这些权利都与人身权息息相关。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用途在于寻找到新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有能力继续治疗疾病,经济补偿金不是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所得,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依附关系,是补偿给特定人的,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理应属于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2.经济补偿金认定为夫妻财产显失公平。现今不稳定的经济形势,很多人被面临裁员与失业,但这只是悲剧的开始。因为失业,家庭开始风雨飘摇,配偶一方闹离婚,更为不幸的是,对方还要求分割经济补偿金。试问对于面临失业并且家庭破裂的劳动者来说,微薄的经济补偿金本身仅仅是用来保障其在失业期间基本的生存的权利,难道体现人文关怀的法律不在于保障其基本权利,反而将其救命钱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这显然不符合法立法本意和基本的法律精神。

综上,我认为在婚姻关系中应将经济补偿金与劳动者一般意义上的工资、奖金做严格的区分,它与劳动者的个人身份具有密切的依附关系,主要是对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方面的救济与补偿,理应属于夫妻一方特有财产。

 

 

 

  

 

以上内容由创一团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创一团队律师咨询。
创一团队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4好评数16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路86号鸿宇大厦1201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创一团队
  • 执业律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53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深圳
  • 地  址:
    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路86号鸿宇大厦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