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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下坠致业主受伤 物业公司被判赔偿

作者:奉军  更新时间 : 2016-11-16  浏览量:440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因电梯安全事故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武陵区某小区一业主因电梯下坠致伤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涉事物业公司赔偿,法院判令物业公司承担2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原告颜某是武陵区某小区房屋业主。2016年3月27日,颜某乘电梯上楼回家,电梯自12楼突然下坠,致其受伤。颜某在电梯内被关10余分钟后,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工作人员将其搀扶出电梯送往医院治疗。颜某出院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费共计33056.99元。被告辩称,本次电梯非正常下降事件属于意外事故,物业公司无侵权的过错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中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系某小区物业服务单位。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而被告作为该电梯的管理者,对于维修、养护没有尽到管理和检查的义务,其行为对本次电梯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对于原告因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判令被告深圳市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颜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20306.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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