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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的注意事项(二)
来源:马贵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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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中,患方应证明的事项

常见的医疗纠纷案件分为医疗技术损害纠纷和医疗伦理损害纠纷。而在该纠纷中,有人身损害结果及经济损失发生,也存在没有人身损害结果但有经济损失发生。所以我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并在诉讼中予以证明:(1)医患关系;(2)人身损害结果;(3)经济损失;(4)医方违法、违规行为;5)医方行为与患方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6)诉讼时效。

1、医患关系可以通过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报告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证明。曾经有患者咨询,“二年前在某医院结扎,现出现了宫外孕,但没有任何病历资料,如何主张权利”。律师建议,患者可根据当时住院期间的病案号,到医院病案室去复印病历。

2、案件诉讼中,人身损害结果、医方违法、违规行为和医方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得出结论。但作为鉴定材料,患方应指出病史资料是否存在不真实、不合法、不准确情况,以及医方在诊断和治疗阶段的过失和过错行为。例如:医嘱中是否存在“遗漏或添加或篡涂改的;非经治医生书写或无经治医生签名的;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护理记录没有护士签名的;重要病史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的”。而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予手术的;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曾经有患者告知,“大夫在患者洁牙的时候,口头告知有虫牙就予以拔掉”。显然,医方擅自扩大治疗的范围。

3、经济损失内容如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等需要患者保留相应票据予以证明。

二、患方应准备其他证据材料包括

   1)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的,应立即会同医方一起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并提请相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现实中,曾经有护士在打针期间,不慎将针头掉在地上,但其立即拾起后给患者使用。该针头,患方应和医方共同予以封存。

  2)某些死亡原因不明案件应在48小时之内提出“尸解”申请;

  3)第一时间复制住院客观病史资料(加盖医院章)并封存主、客观病史;

  4)患者及家属回顾药物过敏史、家族遗传史、既往病史、诊疗过程经过。例如,某患者嗓子发炎,到诊所后,医生并没有记录患者过敏史,也没有做皮试,直接注射青霉素,导致患者药物过敏。

     综上,医患纠纷案件涉及多学科知识和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影响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且实践中,医疗伦理损害赔偿纠纷中赔偿数额过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因此建议患方提起诉讼前,应充分予以考虑。

                                        马贵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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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贵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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