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红律师亲办案例
男方承诺给女方青春损失费,同居分手时能否兑现?
来源:郑贤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5
浏览量:584

基本案情:两年前,小夏(女,20岁)经人介绍进城在一玩具厂务工,年轻漂亮的小夏由于涉世不深,与40岁的同厂职工陈某发生恋情并同居。后来小夏的父亲听说了这种情况,从老家过来对陈某进行了辱骂并将女儿接回家。事隔半年,小夏偷偷从老家跑出来又与陈某生活在一起。这次小夏的父亲带着亲戚将陈某教训了一顿,让陈某不要再骚扰自己的女儿,临走前又逼迫陈某写了四万元的欠条算作对小夏的青春损失费。如今小夏已在老家找人结婚。几天前,小夏父亲找陈某讨要青春损失费被拒绝,现他又打电话让我帮他讨要。

男方承诺给女方青春损失费,同居分手时能否兑现?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以下:

一、我国法律对同居一方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是不予支持和保护的;

二、你帮助小夏父亲讨要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原因如下

本案二人同居关系虽然不是非法同居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直接否定,但法律也不会对他们的同居关系给予保护。

同居一方承诺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小夏父亲逼迫陈某书写欠条,本身就违背了陈某的自由意志,不是自愿给予的补偿,即使是陈某内心愧疚自愿给予的所谓青春损失费,但因同居本身及同居期间承诺的青春损失费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违反民法所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法律也是不予保护的。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建议你对小夏的父亲进行劝解,放弃对以青春损失费为由的追索,法院也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如果继续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费用,极有可能因侵犯他人合法权利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具体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深度分析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结合现实和法律分析,同居一方承诺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具有青春损失费实质的款项最终能够实现,这主要是因为复杂的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导致对款项定性的不同所导致的。

如果一方承诺给付对方青春损失费是以欠条形式出现,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并且出具欠条的一方又不能证明该欠条款项是自己对同居方青春损失费的补偿,法院有可能将欠条认定为债务凭证而对债权给予支持。尽管会判决一方支付另一方对应数额的款项,但从法律上讲并不是对青春损失补偿的肯定,而是对同居双方纯粹民间借贷关系的一种法律支持。当然,如双方没有经过诉讼而是协商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青春损失费的情况则另当别论。总之,只要能证明相关款项的性质是一方基于同居关系承诺给予对方的青春损失费,则从法律上对该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款项肯定不会给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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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贤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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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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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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