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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索赔、争议
来源:高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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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违约责任包括下列情况: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而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责任。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对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 (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不可抗力不是当然的免责条件。

     3、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包人应掌握索赔知识,依法进行索赔。

     索赔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

     1、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按施工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

     3、认真、如实、合理、正确地计算索赔的时间和费用。

     施工项目索赔应具备下列理由之一:

     1、发包人违反合同给承包人造成时间、费用的损失。

     2、因工程变更 (含设计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以及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造成的时间、费用损失。

     3、由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文件的歧义解释、技术资料不确切,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条件的改变,造成了时间、费用的增加。

     4、发包人提出提前完成项目或缩短工期而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

     5、发包人延误支付期限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

     6、合同规定以外的项目进行检验,且检验合格,或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项目缺陷的修复研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7、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暂时停工。

     8、物价上涨,法规变化及其他。

     当事人应执行施工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梁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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