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覃某某,男,土家族,1976年7月3日生,住某省某市某镇某村某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徐某某,女,汉族,1952年10月11日生,住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依法调查(查询)被申请人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15日中国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交易明细。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依法受理(案号:2016赣01xx民初字第1150号)。本案中,申请人共向被申请人转借款6笔,其中5笔系通过支付宝(账号xxxx)关联申请人银行卡转出。现申请人所提供的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因客观原因无法获得来自银行或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确认,该6笔借款是否实际到达被申请人账户不得而知。为查明案件事实,避免诉累,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调查收集上述证据,请予准许。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覃某某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