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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参考(二)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2
浏览量:2014

下列案例全部为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案例对社会各阶层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相关的法律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

【案情】201412101720分,被告人尹某某在东莞市石龙镇XX村委会滨江西路的XX码头钓鱼,期间,在此游玩的被害人张某的干女儿将石块扔于水中玩耍,被告人尹某某以张某的干女儿干扰其钓鱼为由,与张某发生了争执,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后被告人尹某某发现张某打电话遂准备离开,但张某从后面抱住被告人尹某某不让其离去,被告人尹某某见状就用双手抓住张某的腰部,并将张某摔向江边的石头,致使张某的鼻梁骨折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后公安人员到现场将被告人尹某某抓获归案。

20141227日,被告人尹某某的家属支付医疗费用共15129.6元给被害人张某。

【判决结果】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

【案情】2013104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与“黄毛”(在逃)等人在本市石排镇XX工艺厂宿舍207房内喝酒。5030分许,“黄毛”去到石排镇XX砂锅粥店打包宵夜时与被害人某某龙等人发生误会。随后“黄毛”怀恨在心纠集罗某某等人去到文记砂锅粥店持棍子、凳子、刀具等工具对某某龙等人进行砍打,导致被害人某某龙(经鉴定,被害人某某龙所受损伤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某某超(经鉴定,被害人某某超所受损伤为重伤)、某某才(经鉴定,被害人某某才所受损伤为轻伤)受伤。伤人后罗某某等人逃离现场。2013105330分许,公安机关在石排镇XX工艺厂宿舍将罗某某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案情】201310814时许,被害人林某某与其弟林某生来到东莞市南城区XX商务大厦XX号被告人周某某经营的卡缇服饰商行向周索要欠款。后林某某、林某生与周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期间周某某手持一把水果刀,将林某某的左胸部刺伤。后周某某与林某生一起将林某某送院救治。当日1430分,林某生报案,周某某在东莞市南城医院被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所受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周某某的家属在案发后已为被害人林某某支付了7000元医疗费。被告人周某某实施伤害行为后陪同被害人去医院并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支付7000元医疗费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蒋某、蒋基某、侯某

【案情】201381022时许,被告人史某某、蒋某、蒋基某、侯某与卢某某一起在东莞市高埗镇卢溪村商业街街口川味烤鱼店吃宵夜。次日0时许,被害人林某某进店找其女朋友卢某某并让卢某某离开,被告人史某某见状便与林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史某某等人上前围住林某某,并对林某某拳打脚踢,其中被告人蒋某持空啤酒瓶砸向林某某头部致林头部流血。在林某某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蒋基某让被告人侯某回烤鱼店拿出一些空啤酒瓶。随后,被告人史某某、蒋基某、侯某用空啤酒瓶砸向林某某身旁以吓唬林某某,期间被告人蒋某再拿起一空啤酒瓶砸向林某某的头部,造成林某某右额部、右眉弓位置、右眼外角、右肩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伤人后,被告人史某某、蒋某、蒋基某、侯某随即离开案发现场,林某某便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人员于当日在林某某的带路下在高埗镇卢溪村XX电子厂后门一小卖部将史某某、蒋某抓获归案。8131330分许,公安人员在东莞市高埗镇卢溪村XX电子厂办公楼将被告人侯某抓获归案。当日1620分许,被告人蒋基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史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二、被告人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三、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四、被告人蒋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赖某某、王某某

【案情】201422519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赖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花龙”(在逃)及朋友王某龙在东莞市清溪镇某溜冰场溜冰。其间,“花龙”与同在溜冰的曹某某(另作处理)因身体碰撞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贾某某、赖某某及“花龙”等人商量在溜冰场门口等曹某某出来的时候教训曹某某,随后曹某某欲离开溜冰场时被贾某某、赖某某等人持刀追赶,曹返回溜冰场内躲藏,并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哥哥被害人曹某某。曹某某闻讯后遂电话纠集被害人徐某某(男,殁年22岁,贵州省桐梓县人)及余某某、宋某某并携带三根钢管赶到上述地点。贾某某、赖某某等人追赶曹某某未果后离开溜冰场欲返回出租房,当贾等人途径清溪镇某某村委会后路段时遇见曹某某等人,曹某某等得知贾某某等人就是刚才与曹某某发生矛盾的人员,遂持钢管上前殴打贾等。贾某某、赖某某、“花龙”各持一把刀伙同王某某、赵某某和对方打斗,徐某某胸部、腹部被刺中,曹某某胸部、手臂等部位被刺伤,后贾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符合被锐器刺破左肺、肝脏、胃等脏器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曹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八级;贾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4339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到云南罗平县板桥派出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某家属与王某某家属分别赔偿徐某某、魏某分人民币10000元,徐某某、魏世分对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赖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案情】被告人龙辉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婚后告知龙辉其婚前曾被被害人夏某(男,殁年27岁,重庆市潼南县人)强奸,并为夏某生育了一男孩。龙辉得知此事后怀恨在心,通过查看王某某的QQ聊天记录掌握了夏某的有关信息,并伺机报复。201471918时许,龙辉在东莞市横沥镇圣美手袋厂门前发现夏某,通过与手机上的照片比对予以确定后进行跟踪,从而得知夏租住在圣美手袋厂旁边的赛达印刷厂后面的出租屋。7242240分许,龙辉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电击棍及匕首来到圣美手袋厂附近,看见夏某在圣美手袋厂门前的小店打桌球,就在赛达印刷厂对面的小巷子守候。当天2350分许,龙辉见夏某从赛达印刷厂经过,便尾随夏某至赛达印刷厂旁边的小路,从后用电击棍击打打夏某的颈部,夏某反抗,龙辉持匕首捅向夏某的肩膀及背部,夏某被捅伤后呼喊救命,龙辉作案后逃离现场。夏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背部致右肺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龙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龙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夏某乙、李明碧、夏涛经济损失43097.5元。

东莞故意伤害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文

【案情】20121211230分许,被告人邱某文从深圳市乘车至东莞市长安镇沙头社区,在沙头村委会路段搭乘被害人莫某(男,殁年40岁,广东省廉江市人)驾驶的出租车,双方谈好在沙头社区南区晶佳百货附近绕一圈找人,两公里内支付10元,超过两公里支付15元。后邱某文在沙头社区振安路与靖海中路交界路口处下车,邱认为没有超过两公里,只支付10元车费,莫某不同意,二人遂发生争执,邱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朝莫的胸部捅了一刀。莫某被捅后开车追赶邱某文,邱闪避逃脱。莫某后因伤势过重驾车失控撞上了路边的小轿车和店铺,群众报警后发现莫已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符合被锐器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邱某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邱某文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梁某、莫某梅、莫某斌、莫基本聪人民币28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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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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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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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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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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