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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投资遭遇“黑平台”该如何维权
来源:余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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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上海和基律师事务所   余金龙律师

本文为作者原创,如需转载请标明作者及单位


     此次,为众多的现货投资者代理现货投资理财纠纷,从前期的与现货运营平台以及会员单位沟通,到发律师函协调,最后到法院诉讼,直到投资者拿到平台的补偿款。一路走来,非常的不容易。因为现货投资在我国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专门予以规定,只是一些分散的部门规章予以调整。且各地法院对于现货理财投资的效力认定也是相互矛盾的。所以目前投资者的维权渠道大部门就游离在司法途径之外,甚至演化成暴力或者不合法的维权手段。近闻,一些地区的投资者屡次维权无门,导致酿成悲剧事件(自杀)。那么国内现在投资的这些现货到底是一种什么方式的投资?他跟股票、期货或者其他金融衍生品有什么区别?现货投资为什么是虚拟经济的一种投资理财方式?


第一:先来说说什么是现货投资以及现货投资的特征
          所谓的现货投资我们在这里叫他投机,为什么,现货投资就是投资者作为现货产品的买受方,在现货平台上开设账户,专门用于操作现货,在一定的时机进行买卖,不已交割现货为目的,而是利用现货的市场行情的涨跌而在涨跌的区段进行买卖,涨跌趋势作对了即可盈利。国内现在的现货投资,品种繁多,包括白银、黄金、沥青、天然气、石油以及农产品等等。那么现货交易有什么特征呢?
(一)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电子交易合同的标准化指的是除价格外,合同的所有其他条款都是预先规定好的,具有标准化的特点。这种标准化的电子交易合同一经注册,便成为仓单
(二)双向交易:指的是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仓单的低价位买入,高价位卖出获利;也可以高价位卖出,低价位买入获利。交易方式更加灵活,增加交易机会。
(三)对冲机制:对冲机制指的是对电子化合同采取反方向的操作,达到解除履约责任的目的。
(四)当日结算制度:每日对投资者账户进行核算,避免债务纠纷,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五)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是指对交易双方冻结适当的保证金,以达到保证合同履行的目的,同时起到资金的杠杆作用,充分利用资金。
(六)T+0交易制度:就是当天就可以对订立的合约进行转让处理,当日获利,当日就可以平仓,充分利用资金,同时减轻长期持仓带来的风险,操作机动灵活。
         一句话,炒现货比股票、期货等理财产品要简单,就是可以当天买当天卖,一天之内可以不限次数循环交易。且所下单建仓时,不必交付现货全款,只要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即可买入,当买入价格低于卖出价格时即可盈利,且交易的现货甚至不用出货、物流、仓储、交割,只要网上发起交易申请,即可完成现货的虚拟转让。但是市场上甚至有一些现货平台根本不具备组织现货线上交易的能力和资质,线下也无任何组织现货的仓储、物流、交割、数据统计的能力。其所搭建的现货电子盘也纯粹是虚拟的,没有跟国际现货市场行情对接,平台可以直接进入大盘篡改交易数据,随意左右交易的行情,这就是本文所说的黑平台。
黑平台一般有如下几个特征:
违规开户
1、黑平台在开户程序上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纯属虚拟操作:黑平台的下属的会员单位仅仅网传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账户,也没有签署任何合同文件及风险告知,便在平台上开户操作。此开户工作一般交由下属会员单位代为开户,但是会员单位并未履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义务,反而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
违规发展会员单位/代理商/营业部
2、黑平台一般在某个市区设立运营总部,还在全国范围内吸纳会员单位、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理商,不断扩大企业规模。会员单位发展的投资者只要在平台开户操作所产生的手续费和亏损的金额由平台和会员单位进行分配。
违规占用资金
3、黑平台在宣传推广时强调其与四大国有银行开展的是第三方托管业务,但实际上投资者资金都是直接汇入平台公司的账户。

违规使用未经备案的软件
4、黑平台所使用的供投资者下载的软件未经任何第三方安全检测,也未经公安部门备案。存在着操盘手幕后随意调节杠杆及数据的嫌疑。此外黑平台提供的操作软件和行情分析软件没有执行国家软件标准,无发行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未经证监会审核。所谓的现货投资只不过是平台操控的一场“赌博”。

超范围经营
5、涉嫌非法经营。
交易平台经营范围,并不包含原油等特种产品的经营资质,并没国家批文及原油经营资质和商务部批文,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需国家商务部审批)任何从事原油、成品油进出口、批发、仓储、零售的企业都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经营许可。《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的实施意见》(国发〔2012〕37号提出,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必须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属于违法经营。

涉嫌非法期货经营
6、无现货实物交割,虚拟买卖“标准化合约”

目前,证监会批准可从事期货交易的场所保有4家: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被告平台并未取得期货交易的资质,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模式是典型的期货交易方式,严重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70号第三、四、六、十三,二十四条等)、中国证监会《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2013】74号)文件相关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关于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标准。

交易平台的电子合约品种的交易规则其交易品种、交易单位、交易时间、报价单位、最小变动、延期费、实物交收方式、实物交收时间、实物交收品级等合约要件是交易前就确定好的,仅价格一项未经事先确定,实际上就是买卖标准化合约,而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

7、现货交易模式违规。
被告采用的T+0交易方式,周一至周五全天22小时交易,即买即卖,违反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的规定。“持续挂牌交易”是指在买入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卖出同一交易品种或在卖出后5个交易日内挂牌买入同一交易品种。也就是除了国家正规的四大期货交易所外,其他单位进行T+0交易方式是不允许的。T+0,是一种证劵(或期货)交易制度。凡在证劵(或期货)成交当天办理好证劵(或期货)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通俗说,就是当天买入的证劵(或期货)在当天就可以卖出。
8、涉嫌价格欺诈。
黑平台在交易过程中收取的手续费、点差费、过夜费等费用没有经过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违反国家《期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嫌价格欺诈

     目前,虽然我国对于现货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但是对于期货交易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无国家机关审批不得经营期货,国内大多数平台打着现货的幌子实质上是干着期货的交易,有的甚至是干着诈骗的勾当。就像上述所说的,一些黑平台的交易软件实质上就是一个黑洞,一旦资金进入买卖现货,永远都是无法预估行情涨跌,十个投资者中十个是亏损的,短期的盈利也只是引诱你多下资金,为后面的爆仓做好铺垫。

      所以,在面临国内的投资环境恶化,股票期货市场不济的情况下。大部分投资者抱着侥幸的心理,试图通过这种快速暴利的渠道完成资金的保值增值,从而忽略了现货投资才是投资市场上最大的“绞肉机”。那么在对黑平台的维权过程中,投资者应如何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进行维权呢?笔者经过和部分成功维权的投资者进行沟通以及和平台、会员单位的诉讼中,总结出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穷尽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拿到书面回复或者促成平台妥协调解

        黑平台因为涉嫌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或者非法经营的问题,其主管部门理应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查处或者取缔。往往这些平台的主管机关一般包括:工商局、证监局、安监局、金融办、部际联席办公室、银监局、商务委等。向这些部门的对外投诉窗口或者信访窗口进行实名举报,并要求书面答复(一定要求出具书面答复)。这些主管部门往往也会职权划分不清而相互推诿、扯皮。但是,有的部门也会给予平台施加一定的压力,这样也会促成双方调解了事。

         第二:向平台的主管机关要求信息公开,得以证明平台无相关资质或者取得对自己今后司法诉讼有利的证据

       平台往往打着现货的名义从事非法期货业务,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理应予以整改或者取缔。但是往往认定平台是否属于非法期货需要专业的机关进行认定(一般是证监局来认定)。所以一些维权渠道就是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平台非法期货交易,而导致维权不力。还有,就是今后走法院诉讼的话,法官在审理平台是否系非法期货平台,也无法准确判断。因为法官也不是专业的人士,对于现货、期货的专业区分也不是拿捏的到位。这时,可以向一些主管机关申请信息公开,譬如向工商申请平台的经营范围;向安监局申请公开平台有无经营原油的资质;向证监局申请公司平台有无备案软件;向工信部申请公开平台行情交易系统有无正式备案;向金融办申请公开平台的现货电子交易有无经过省政府审批,有无部际联席会议的验收;向会员单位当地的工商局申请公开会员单位有无从事现货代理的资质;向商务厅申请公司平台的相关资质;向证监会申请公司平台的交易模式是否合法等等。只要拿到这些信息公开的书面回复,大部分都是对平台不利的,也对今后维权的相关举证大有裨益。

        第三:向平台当地或者投资者当地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可能涉及到诈骗罪、非法经营罪。

         据笔者所了解到的,国内各地的公安机关对于黑平台的认定与打击也是五花八门的,有的是不以犯罪论处,也不会去深究平台的运营模式就直接告知不予受理;有的是会初步受理,但是不会去主动调查,最后也不会立案;有的是受理后立案,但是最后也会认定为不是属于犯罪行为;有的会直接进行侦查,最后以非法经营或者诈骗罪进行公诉。所以报案一定要向承办警官列举平台的非法手段,并尽可能说明涉嫌犯罪的理由。不予立案的话,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书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便到检察院申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实务中,投资者报案,派出所受理后,有的会联系平台做出调解,大多数平台会迫于压力,主动向投资者进行退赔。笔者所知道的几位投资者就是通过向派出所报案的方式,争取到了调解,从而拿回了投资损失的八成左右。所以维权渠道千千万,总有一款适合你。

       第四:委托律所就投资者的投资知情权(包括报表、数据、资质以及各项投资亏损的建账)向平台和会员单位致发律师函。

        以律师函的方式向平台以及其会员单位要求公开相关资料是投资者的知情权的当然之义。投资者在该平台投资亏损了资金,当然有权要求平台向其公布其所投资的现货产品的资料、平台的相关资质、投资操单的报表以及其他要求公开的资料。如果平台无法向投资者公开资料,那么就存在着过错。笔者在代投资者在前期向平台或者会员单位发律师函的谈判过程中,有的平台是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的,有的愿意公开部分资料。总之以该函作为双方私下调解的一块敲门砖,用以震慑平台和会员单位,也为今后司法诉讼起到了证明作用。

       第五:通过法院起诉,认定平台非法从事期货业务,主张开户以及交易行为无效。

        此种维权方式,往往效果最大。至于如何起诉,如何准备起诉证据材料以及如何最大努力打赢官司,笔者将在下回专门发表《现货投资纠纷诉讼指南》,将会对告谁、上哪起诉、如何准备证据材料、如何起草诉状、如何搜集关键证据、如何起草辩论词以及如何最大限度的说服法官支持本人诉请等几个关键问题逐一展开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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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余金龙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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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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