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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车辆使用协议书
来源:涂宗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0
浏览量:380

甲方:XXX(女方)身份证号码XXX

乙方:XXX(男方)身份证号码XXX

本协议的签订基于以下基本事实:甲方与乙方现为xx朋友关系,乙方因自身方面的原因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现乙方需要贷款购买xxxxx一辆(车架号为:          ,发动机号为:          车牌号为:         ),故希望以甲方名义办理车辆登记保险及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各条,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将上述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并愿意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车辆保险及银行贷款。

第二条 甲方仅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待贷款还清,乙方必须立即配合甲方办理过户手续。

第三条 车辆保险费用年检费用维修费用违章罚款及其他所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保证车辆除每年购买交强险以外,还须购买车辆损失险和保额在50万元以上的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条 乙方保证合法文明驾驶车辆,绝不酒驾驾或疲劳驾驶,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无论何种原因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负责处理,赔偿全部由乙方承担。若因此致甲方被追诉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全额赔偿。

第五条 车辆贷款全部由乙方负责偿还,不得逾期。若因此致甲方被追诉或承担其他责任与后果,乙方必须出面处理,消除影响。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全额赔偿。

第六条 车辆购买保险或偿还贷款需要通过甲方账户进行的,乙方必须在保险到期前一个月或应还贷款日前一个月将所需款项汇存至指定账户。

第七条 上述各条,若乙方违约,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元,并自违约之日起五日内,乙方仍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自行处置车辆用于抵扣相关费用和赔偿,或在甲方承担损失后直接以车辆抵偿对甲方的债务。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公证机关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按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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