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4年1月24日,安某偕妻子从武汉天河机场准备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到云南旅游度假。飞机原定于6:40起飞,但到9:30机场广播仍然没有通知办理安检手续。安某心想飞机晚点也属正常。但直到14:00机场广播由于安全原因该次航班晚点,15:30起飞。整整晚点6个小时。安某从云南回武汉后,要求航空公司对晚点作出说明,公开道歉,赔偿一家人在机场内就餐的200原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航空公司拒绝给予任何答复,无奈之下,安某向武汉市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问旅客能否因为飞机晚点请求航空公司赔偿?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分析:
1.该案是侵权之诉还是违约之诉?
此案为缱绻之诉。航空公司由于晚点造成安某损失,成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安某有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诉讼形式。
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赔偿损失、违约金、继续履行和其他补救措施等。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从安某的诉讼请求来看,包括了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属于侵权责任形式的内容,因而,安某提起的应为侵权之诉。
2.因飞机晚点引发的诉讼时有运输始发地的武汉市甲区人民法院管辖还是由被告所在地昆明市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之诉管辖法院的确定。确认安某提起诉讼的性质,是明确管辖法院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安某提起的是违约之诉,作为运输始发地的武汉市甲区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本案中安某提起的是侵权之诉。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此案应由被告所在的昆明市乙区人民法院管辖。
3.此案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吗?
飞机晚点,会对安某的旅游心情带来不良影响,有一定的精神损害,但并非说只要有精神损害法院必须判决赔偿。为规范精神损害赔偿的审判行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作了如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飞机晚点并为对安某的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本案不能给予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