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红律师亲办案例
订婚后因为男方违约,彩礼能否收回?
来源:郑贤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8
浏览量:268

基本案情:李敏(化名)郑伟同在合肥某单位工作,因工作原因接触较多,2007年二人发生恋情并同居,2008年二人决定结婚并举行了盛大的订婚仪式,仪式上郑伟将价值6万元的钻戒当众交给李敏作为二人的定情信物。2009年,由于工作需要,郑伟被调到外地工作,二人感情也随之终结,分手后郑伟表示自己还是真正爱她的,但由于缘分注定二人不能结成夫妻,自己的订婚钻戒也不能给李敏,希望李能将钻戒还给他。而李则表示,破坏婚约的是郑单方面的事情,钻戒肯定不还给他,算是郑对自己的一个补偿。

近日,郑扬言要将李告上法庭,要求李敏归还订婚钻戒和二人交往中给她价值约一万元的衣物、礼品等。

郑的请求会实现吗?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分析:

一、订婚钻戒法院应当判决郑归还;

二、二人交往期间,郑送给李的价值一万元衣服、礼品等返还请求,法院很难支持。

原因分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赠与可以设定条件,即附条件赠与。

本案郑伟赠与李敏价值6万元的钻戒是作为二人的订婚礼物。从法律角度看,郑伟赠与李敏钻戒其所附义务是二人将来结婚。在二人不能结婚的情况下,赠与义务没有成就,郑有权将赠与物收回。

对于交往期间郑送给李的衣服、礼品等返还请求,法院很难支持。因为在恋爱期间赠与的小件财物很难说是附条件赠与,对于一般性的赠与,一旦赠与财物交给受赠人,赠与行为即告完成,赠与人无权将赠与物收回。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深度分析

恋人在同居期间或恋爱期间曾与财物,分手后发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鲜,而现实中处理结果往往有所不同,之所以如此,主要基于三方面原因:

一是当事人对附条件赠与的理解不同。对于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在赠与人附条件赠与的情况下,赠与人将所附条件理解为受赠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但受赠人对所附条件却理解为一种双向义务。因此,由于对方原因不能成就赠与所附条件时,将赠与物理解为对方给自己的一种感情补偿或青春损失费。

二是当事人无法提供赠与所附条件的证明。恋人在热期间附条件赠与财物往往不会明确说出所附条件或进行公证,如此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提供有效证明,这就为不利后果埋下伏笔。

三是法官的分析角度不同而造成不同处理结果。对于某些不太明确的附条件赠与,有些法官可能会根据很少的证据材料理解判断成附条件赠与,面对同样情况,有些法官可能会理解为一般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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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贤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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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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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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