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贤红律师亲办案例
宾馆失火不完全是免责的理由?
来源:郑贤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8
浏览量:280

基本案情:20004月中旬,上海某一家旅行社为了迎接“黄金周”旅游高峰,向一家旅游地宾馆提前预定了客房20间,用于“五一”期间该旅行社旅游者住宿之用,双方签订了协议。4月底,该宾馆由于管理不善而引起火灾,结果造成了部分客房被烧毁,宾馆也停止了营业,但由于工作人员的疏忽,宾馆未将此事向旅行社说明。51日,旅行社按照计划由导游带领旅游团来住宿,却发现宾馆已经停业,无奈之下,只能找到一处较偏僻的旅馆将游客安排下来。但是,由于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约时承诺星级 宾馆,现在所著的级别不够,而且因为位置较远而影响了游览时间,旅游者非常不满,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于是,旅行社向宾馆要求承担因订房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宾馆方面坚持认为,火灾属于不可抗力,可以免责。

请问:宾馆失火是免责理由吗?

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郑贤红律师评析:

本案中,宾馆的主张是没有道理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宾馆和旅行社签订了订房合同,所以,宾馆就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旅行社提供客房,否则就构成违约,相应的,旅行社也应按时入主交纳一定的费用,这是订房合同双方的主要义务。

宾馆以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要求免除责任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房里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证明。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宾馆也有义务向旅行社说明这种情况,使旅行社提前订房,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而在本案中,宾馆的行为违反了该项法定义务,并给旅行社带来了巨大损失,因此,旅行社要求赔偿是正当的,宾馆不能以不可抗力来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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