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一祺律师亲办案例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是哪些
来源:宋一祺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量:564

你知道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吗?很多刑事案件当中,法官都会判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而具体的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然而,很多人却不知道剥夺政治权利该由谁来执行。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

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罪犯在主刑还未执行之时,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已执行完毕,就失去了对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教育、警戒作用。

2、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是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主刑的,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由公安机关执行。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执行附加政治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在主刑执行完毕或者罪犯假释时,应将其剥夺政治权利的起止期限在释放证或者假释证上注明连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一并转交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在其居住地公布,待其执行完毕时应当宣布,恢复其应享有的政治权利。

转自网络

以上内容由宋一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宋一祺律师咨询。
宋一祺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9818好评数188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中惠国际中心D座205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宋一祺
  • 执业律所:
    北京思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6号院北方中惠国际中心D座2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