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新律师亲办案例
80后妻子因琐事起诉离婚并偷偷转移财产,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来源:王建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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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彭某系同学,又系同村村民,双方系自主恋爱,自由结婚,在近一年的恋爱后,于2007年3月步入婚姻的殿堂,2008年1月生下一女儿龙某某。婚后不久,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偶有争吵,但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龙某为搞好家庭,在外做起几份工作,平时省吃俭用,几年下来,家里有了一定的积蓄,也过上了富足的生活。但龙某不甘于现状,于是与妻子彭某商量,准备去云南做大生意,双方在前往云南之前特意去镇里申办了二胎准生证。谁料就在2011年7月14日,双方为炒菜一事,大吵了一顿,彭某在家还砸外了餐具。事后,彭某偷偷拿上龙某的身份证及银行存折回到了娘家。随后,龙某也跟着去到岳父家准备接彭某回家,但却遭到其岳父、岳母的百般羞辱和谩骂,并动手打了他岳父。次日,龙某去银行申请挂失,当时下午,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彭某从挂失后的帐户上取走了全部的存款。2011年7月20日某银行就彭某取走龙某账户上存款一事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011年10月25日彭某向法院起诉与龙某离婚。

律师评析

该案于2011年11月21日开庭,笔者于11月9日接受委托。在与龙某交谈后,发现此案中夫妻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由于双方均系80后,他们对于婚姻的理解并不深刻,平时也没有学会理解和包容,当然仅为家庭锁事便起诉离婚是自私和不负责的表现。出于负责的工作态度,于是律师通过电话联系了彭某,要求其就此事与律师面谈,但彭某一句:“有什么事与我的代理人谈”婉言谢绝了律师的规劝。

紧接着,律师及时申请法院查询彭某在银行存款信息,搜集了其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及夫妻感情未破裂的证据。

2011年11月21日此案在县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方围绕夫妻感情破裂提交的所有证据,我方均当庭否认并提出了强有力的辩驳。而我方提交的所有证据,法庭均当庭采信。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很显然,对于本案并不符合上述情形,因此,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是正确的。这样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以维持正常的家庭和谐。

目前,此案由法庭组织双方二次庭外调解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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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建新
  • 执业律所:
    湖南科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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