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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怎么赔,一看便知
来源:夏先园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4
浏览量:442

依据《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工伤发生的费用,一部分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为用人单位支付。到底哪些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哪些由用人单位承担,下面这些以供参考: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单位缴纳社保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2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工伤医疗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河南省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先后)

 

五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6 +56个月; 

               

六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4+46) 个月;

 

七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36) 个月;

 

八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0+26) 个月;

 

九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16) 个月;

 

十级伤残: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6) 个月。

 

 

(八)劳动能力鉴定费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伤残就业补助金适用于5-10级伤残,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一般可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支付。

 

(五)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均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六)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费用承担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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