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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能否成为责任险中的第三人?
来源:梁清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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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目的系为被保险人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丧失的利益提供经济补偿。

在车辆保险中占据显著地位的“交强险”和“三者险”均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填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受损失的保险。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能否成为责任险中的第三人呢?根据上述责任保险的创立本意,显然不可以。具体可以从以下角度理解:

从概念上看,如果将第三者的概念扩大到被保险人,则会推导出自己对自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谬论。

从身份上看,被保险人自保险合同成立时即成为被保险人,该身份不能因为空间的变化而改变。而“车上人员”则不同,即在离开车辆的一瞬间可能成为第三者。

当然,以上从道德和法理的角度进行评析,如果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看的话,被保险人也不能成为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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