窦娟律师亲办案例
工作四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来源:窦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1
浏览量:2044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1年8月入职某公司从事安装拆卸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书。公司因经济效益不好,拖欠王某2015年7月至9月工资。2015年10月13日,王某以该公司拖欠劳动报酬为由,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由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辩称王某要求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双方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应当支付王某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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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1、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差额是否超过仲裁时效;
2、双方是否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该公司是否还应当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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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评析
1、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的具体起算时间
      王某于2011年8月入职,若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1年9月至2012年7月期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其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即其最迟应当于2013年7月向该公司主张权利,现要求二倍工资差额,明显已经超过仲裁时效。若王某无证据证明其向该公司主张过该权利产生时效的中断,则丧失胜诉权。
2、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若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某一段时间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该公司超过一年没有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已经确定,故自2012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该公司也不需要再支付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综上,王某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11个月二倍工资差额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窦娟律师解读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求二倍工资差额的争议最为关键的是时效期间,目前重庆法院与仲裁的裁量标准是以入职后满一年起算,但当下已有提出采用分月计算的呼声。
       对于入职后满一年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期间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重庆目前支持与不支持两种裁判结果都有。
       同样,对于在入职后满一年内,用人单位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对于未有确定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的期间,是否应该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以上情形,也期望仲裁内部、法院内部、仲裁与法院能统一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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