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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应将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列为被执行人
来源:李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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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由于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被列为共同被告,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申请强制执行时,只将其监护人列为被申请人,但如果其监护人无赔偿能力,待未成年人侵权人成年后,是否能向其主张赔偿?

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亦将行为人过错责任,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其次,监护人的替代责任并不排除未成年人本人责任财产担责。

侵权人成年后承担责任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感受。侵权人自负其责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普遍认知。当侵权人尚未成年且无责任财产时,由监护人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符合法律对监护人监护责任的要求,有利于最大程度上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但当侵权人成年后,具有较强的经济能力和独立的责任财产,如果受害人在遭受严重损害后,却因侵权人的监护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多年未获赔偿时,仅以监护人的替代责任而豁免侵权人本人的赔偿义务,似乎就缺乏了公平性基础。

笔者认为,应在侵权案件审判程序中,法院即可主动向原告释明增列未成年侵权人为共同被告,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生效文书中判令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中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此,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即可依次启动对未成年侵权人及其监护人的财产查控处分,使未成年侵权人在本人财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若经查控处分财产措施仍不能满足执行完毕条件,则可待侵权人成年后依申请对其重启执行程序,无需另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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