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高军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病如何离婚?
来源:王高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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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意味着夫妻关系的解除,也往往涉及到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养权等相关问题;对于一般身体健康的人能够较为理性的处理这些问题,最大限度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如果一方是患有严重精神疾病的人,他们不能像正常人那样去处理这些事情,他们的权益往往回受到另一方严重侵犯,此时应该怎么办呢?从另一方面讲作为精神病人的配偶一方又如何与自己患病的配偶离婚呢?为了很好的处理这些问题,我国法律作了很多着实有效的规定。

    首先,精神病人是不能够办理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男女双方自愿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精神病患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协议离婚的主体资格,因而不能选择协议离婚。我国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完全是为了保护精神病患者的权益,避免其配偶利用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态度的弱点,侵占对方的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其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如对精神病人存在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精神病人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的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精神病人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婚姻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监护人与离婚案被告的混同以及某些精神病人的配偶为了个人利益,既不起诉,也不履行夫妻抚养义务等问题。该规定只适用于完全丧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法律程序上需要具有监护资格的亲属首先启动一个变更监护关系的特别程序,才能代理精神病人起诉离婚。侵害手段方面即包括对精神病人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人身方面的侵害,也包括转移隐匿损害共同财产等财产方面的侵害。 

再次,如果精神病人的配偶主动到法庭起诉与精神病人离婚,双方财产存在争议时,法院应主动为精神病人制定其他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的父母配偶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指定。如果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从保护精神病人利益出发,可以征求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来制定监护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最后,与精神病人是否能离婚取决于患者的精神疾病是否能治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确定的感情破裂的情形中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精神病的配偶都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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