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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开设赌场罪案例参考
来源:邓开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22
浏览量:2129

东莞开设赌场罪罪案例一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

【案情】20096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得知苏某某需要非法赌博站进行赌博时,陈某某从外号叫“黑”的男子(另案处理)处得到“云鼎”Laiv012.com”两个非法赌博站的地址账号及登录密码,提供给苏某某进行络赌博,陈某某则负责和苏结算赌资。进行络赌博期间,苏某某将所输赌款共约400万元交付给陈某某,其中通过现金的形式交付给陈某某约29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陈某某110.2万元,陈某某则将收到的赌款交给“黑”,然后从“黑”处得到好处费共约5000元。2013531日,公安机关在东城区XX餐厅内将陈某某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陈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的账户(账号XXX1)内资金人民币5152.2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东莞开设赌场罪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陈某某

【案情】201351日开始,被告人钱某某陈某某伙同杜某某(另案处理)以及吴某某(另案处理)为牟利,承租东莞市万XX小区XXXXXX号房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并聘请姚某某徐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发牌和抽水,每局抽水50100元。20136422时许,钱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吴某某聚集参赌人员冼某某等十多人在该房内以上述形式赌博渔利,期间钱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吴某某各分得抽水钱2400元,共计9600元。65130分许,公安机关前往该房查处,当场将钱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姚某某徐某某及参赌人员黄某张某黄某某曹某冼某某抓获,并缴获扑克一副抽水纸箱一个张某赌资700徐某赌资930钱某某赌资13000杜某某赌资5460姚某某赌资62陈某某赌资7250元。

【判决结果】

被告人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67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东莞开设赌场罪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万某某

【案情】2013610日起,三名西男子(三人另案处理)在租赁的位于东莞市万区牌楼基汽配楼XX座三楼XX号房内开设赌档,聚集参赌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期间,该三名西男子以每天100300元作为报酬雇请被告人段某某在赌档内负责发牌和抽水,雇请被告人万某某在赌档内负责看风。其中段某某获利3000多元,万某某获利2000多元。624130分许,公安机关前往该赌档进行抓赌,当场抓获段某某万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8人,并当场缴获赌台一张扑克一副及扣押涉案赌资8343元。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段某某万某某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的建议。

【判决结果】

被告人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东莞开设赌场罪罪案例

审判机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

【案情】经审理查明,20136月底,邓某某(另案处理)在东莞市万XX村东南区XX号经营的无牌士多店内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赌具给参赌人员以“三公大吃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邓某某雇佣被告人黄某某为该赌档的工作人员,负责发牌及抽取渔利,并承诺每天给黄某某300元的报酬。201372日零时许,公安人员对该赌档进行查处,当场抓获黄某某及20名参赌人员,并缴获赌资53877元。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881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规定

 

开设赌场罪认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1根据(公通字[2010]40)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站利润分成的。

2根据(公通字[2010]40)明知是赌博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1)为赌博站提供互联接入服务器托管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2)为赌博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3)为10个以上赌博站投放与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1根据(公通字[2014]17号),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7)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8)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9)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根据(公通字[2014]17号),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1)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2)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3)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4)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5)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关于办理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0]40号)

根据(公通字[2010]40号)规定,利用互联移动通讯终端等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7号)

     根据(公通字[2014]17号),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公通字[2014]17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

(2)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3)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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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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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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